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醫院要求護理人員參與特定政黨總統候選人的造勢活動,是否算是工作時間呢?
這是前天晚上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因為事關某候選人,所以我還是將訊息的內容做部份的遮蔽,以保護當事人的職場安全,這三組候選人都在電視上大談勞工政策,但說到與做到永遠都是兩回事,今天我就將這個案件放上來,與各位討論討論。
案件內容:
桃園某間醫院的院長,在昨天要求醫院的護理人員參加某總統候選人的造勢大會,事先均未先通知,事後結束後,每一位護理人員都算3個小時的值班時間,有護理人員覺得非常的不受尊重,也有些員工想要投訴主管機關,問我怎麼看這個案件。
一、醫院此種行為是否合法?
醫護人員的勞動契約中是否有記載「配合醫院參與選務活動」的條文?如果沒有的話,此種就應歸類於非勞動契約記載之事項,既然沒有在約定的範圍之內,就不是醫院單方面可以要求的,因此必須要有下列的配套措施才算是合法的程序。
二、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在特定期間調動員工至特定地點從事選舉造勢的活動,此舉因為不是勞動條件,因此都要經過勞工的同意,如果護理人員不同意的話,醫院是不得做不利之考核或其他刁難的動作。
三、如果員工拒絕而導致的停工到底算在誰的身上?
當中有一種狀況,如果醫院強迫護理人員參加,而護理人員拒絕的話,這是否算是曠職呢?我們可以參考下列的解釋令:
83年5月11日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停工之原因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也就是說醫護人員是可以拒絕這三個小時的造勢活動,而且還可以主張這三個小時的薪資,這家醫院的院長應該看看這篇文章,不要以為有給值班時數就是合法,這是一個大錯特錯的概念。
四、是否有就業歧視上的問題?
如果說真格一點的,強迫員工參加特定候選人的造勢活動,這難道不是一種歧視?如果我是主管機關的承辦,我是有可能會以此方向來做思考,醫院如果以員工不配合來做懲處的話,這是有可能會成立的裁罰,一條30萬…真希望這一間醫院可以被開罰,殺雞警猴。
結語:
其實很多企業都會有特定的政治立場,但我必需說現在是什麼年代了,不要那麼的僵化,選舉靠的是理念與做為,又不是圍勢打架…動員有實質上的意義嗎?我相信三組候選人都會有類似的情況發生,不要一直端牛肉出來,更應該從基本做起,尊重員工的政治選擇、尊重勞動契約的合約精神,不要違法了還自以為合理,這種荒唐的戲碼該好好的檢討及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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