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即時新聞分析:員工被性騷擾,公司的處理方式竟是將員工資遣,不懂這個邏輯是什麼意思?


我今年到現在,至少經手過上百件的性騷擾案件,大多數的企業都還是沒有所謂的概念,今天的這個個案也是一樣,有時候處理錯誤比不處理還要嚴重,今天我就以此案例為主題,與各位討論討論,說到這今天是12月31號,謝謝大家對部落格長期的支持,我會努力加油,也請大家多多給我指教,我們開始吧!

案件內容:

新竹一間日商公司,女性員工履遭男性同仁以小黃瓜、按摩棒等用語來騷擾,女性員工向公司申訴,沒想到男性同仁竟在工作現場以踹機器等動作加以恐嚇,公司後來也沒有善盡處理義務,僅將員工記過、即在工作現場用隔幕隔開而已,後來公司不堪一直申訴,最後以員工進度落後為由將員工資遣,員工因而向主管機關投訴,全案仍在調解處理中。

一、小黃瓜、按摩棒的用語與工作有何關係?

我想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我已經寫過很多次了,所以我不再寫了,但我有疑問的是…此間日商是果菜商?還是設備商?如果出現了與工作無關的字眼,且帶有性意味的用字,這不是性騷擾是什麼?再者「妳男朋友不在,妳是否用小黃瓜」這類的語言,這個程度不要說是開玩笑,真的是太超過了。

二、公司有設置性騷擾處理辦法,但說與做永遠是兩回事:

公司的確有接手處理,但我要提醒企業,工作規則的最後一章都有載明性騷擾的處理方法及程序,但說到與做到永遠是有差距的,別一直說公司有處理,因為處理錯誤比不處理還嚴重。

三、所謂的調動不是在現場加個隔幕就可以處理的:

調動遭性騷擾的員工其實是一個必須的動作,但調動的範圍我個人建議以部門為主,以此案的處理方式,根本是鬼扯蛋,什麼叫中間加一個隔幕,這算是有效的隔離嗎?看不出公司處理事件的積極性,只有看到消極的不作為,光是這一點,此間企業就應受裁罰。

四、男性員工在現場踹機器的動作應該如何處置?

公司表示三名男性員工皆有受到懲處及降職的處分,但這會是一個重點嗎?結果是男性員工知道後,在工作現場踹機器,這基本上就是一種恐嚇以及損害公司設備的行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即刻予以解僱的處份才是,企業所謂的已盡處置義務的說法,讓我覺得不可思議。

五、女性員工可以主張的有哪些權利:

女性員工後來以生產效率不佳被資遣,基本上違法事由非常的明顯,現在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及調查,我個人對於這位員工有幾點建議,希望她可以看到:

確定僱傭關係存在:

比起公司被裁罰,我想重點在於員工的工作權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在調解、法院都該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企業如果沒有辦法舉證資遣的事由及證據,我想員工回任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我要提醒這位小姐,回任到公司,最好是要求調任至其他的部門,並將勞動契約重新簽署,這才是一個比較好的保障。

請求相當損害賠償:


如果調解不成的話,那麼除了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之外,也可以依下最規定向企業求償: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受僱者因第12條(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利用這一點讓企業提出相關的說明,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企業通常都會漏餡的,以此來取得有利的談判位置,這是一個常用的方法,要記起來。

結語:


我看這件案子其實沒有那麼的困難,但我對於企業這種消極的作為實在是無法認同,希望這位小姐可以看到這篇文章,兩性平權不是一句口號,當有人蓄意要破壞的時候,該給的教訓我是覺得一項都不可少,此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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