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一次要請五天的產檢假,公司是否得予以核淮?
最近已經陷入空前的爆忙狀態之中,一邊在會議室處理客戶的事務,一邊還要構思接下來時間的安排與規劃,時間真的不是很夠用,但方法總是人想出來的,因此抱著凡事皆有可能的狀況下,努力讓心中所想全部成為現實,讓我們一起努力的進擊吧!
案件內容:
公司的會計小姐突然要申請連續五日的產檢假,並一直強調這是她的權利,這真的是她的權利嗎?
一、產檢假的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我想這是大家都知道的開頭,但我國勞動法令常常訂定出來只有大方向,卻沒有細節上的配套,光是這個問題我今年就被問了不下十次,大多數的問題都是…是否可以連續請?
二、重點不在於是否可連續請,而是在於有無產檢之事實:
關於產檢假的使用彈性其實已有解釋令,我待會放上來給各位參考,因為說完了,我想這題的答案也差不多要出來了。
勞動部4字第1040130594號令:
... 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
我只節錄其中前段供各位參考,各位是否有看出其中的重點?其實主管機關根本不在乎員工怎麼申請,但有兩個前提:
. 員工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
. 產前檢查總共就是五日
重點就是在於員工今天請的五天假,是否可以提供證明都是用在產檢程序上,如果不是的話,其餘的假當然不能用產檢假來做申請,但我先聲明一點,我雖然有陪老婆去產假,但我個人的經驗是沒有碰過要檢查五日,每一個人的狀況不同,因此還是要視狀況而定。
三、實務做法:
先讓員工申請產檢假,但要要求檢附證明:
通常我們產檢假都會是先去檢查,事後再附相關的診斷證明或相關的文件,所以就我來處理的話,都會先核准,因為一般公司的請假規則之中是會要求員工事後檢附相關證明。
如果有不符合規定,立即撤回申請,追回薪資:
如果員工事後提不出相關證明的話,很簡單,就將申請的假扣除其真正產檢的時數之外,其他的全數追回,並追回薪資,因為產檢假是全薪,這個程序是一定要執行。
員工如果虛報,一切都以事假論,並加以懲處:
如果員工遲遲提不出說明,那麼都是以事假論,並對其言行要採取嚴厲的懲處方式,這可以說明企業不是不通人情,但一碼歸一碼,對於員工濫用權利的狀況,絕對不能通容及姑息。
結語:
如果照我上述的處理方式,我想這位員工除非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明,否則個人覺得計為事假的機率是高的,員工如果告上勞動局會怎麼樣嗎?以我今年上場12次的經驗來看…企業並沒有違法的地方,這大可放心,重點在於不可姑息養奸,該給的本來就要給,但不該給的…一毛都不可以給,這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處理方式,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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