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即時新聞分析:在工作中從事非工作的行為,受傷是否為職災?看看這個案例吧!


剛看到則新聞的時候,還真的是讓人興奮,最近我常接觸到以往沒有看過的行業別,今天的這個案算是哪一種行業呢?我還要在想想,看倌們如果知道答案的話,請給我一些提示,這個案例對於職業災害算是有非常明確的說明與界定,值得各位來做參考,其中對於「是否從事職務的內容」來做基準,至少給了我很明確的基準點,今天第二篇來跟大家分享!

案件內容:

某馬術中心林姓員工在工作期間,因騎馬受傷,向勞保局請領職災傷病給付被拒,因而提告,但經勞保局調查林女在馬術中心所從事的工作項目不包含騎馬,並指出當時是林姓員工私下向教練學騎馬,因而被法院判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一、勞動契約中關於工作事項要有清楚的載明:

這就是我一直在提的工作說明書概念,如何將員工的工作明訂清楚,是一個可以釐清案情的重要關鍵,以此案來說,員工的工作項目如下:

馬場環境清潔
馬場馬舍清理
馬場馬匹照顧

勞保局是以此來做認定,但我個人還是建議馬場的契約之中還是要將員工的工作職稱、職掌做一個清楚的明文記載才是最保險的做法,不過這三項職務內容,並沒有包含騎馬這個行為,因而才會判定騎馬所受的傷並非是職災。

二、事業單位誤開職業災害門診單險引發事端:

這個要小心為上,還好是勞保局因金額過鉅有派員來查核,否則企業是會吃上賠償的官司,我之前說過不論是什麼樣的狀況,都不可先開立職業災害門診單,應就醫院診斷之後,在配合相關細節才能判定是否為職災,不建議先行開立,因為後面的爭訟實在是很麻煩,切記切記。

三、員工是否可以提供工作的相關證明才是重點:

照顧馬匹與騎馬是否為工作上的合理連結?這我心中是存疑的,但員工無法提出證明是一個事實,在工作之中如果從事非工作之行為(私行為),因而所受傷,最多是普通傷害,所以員工如果受傷的話,要切記舉證的責任及資料的蒐集,這才是合理且保險的做法。

四、職業災害處理的步驟:

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

不要讓員工自行去醫院,公司一定要派員陪同,否則易生事端,記住不論傷大傷小,都是要這麼做。

要明確得知醫生診斷的內容:

醫生的診斷報告、證明都要明確得知其中的內容,有些企業事前不陪同,事後又搞不清楚診斷的內容,這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爭訟的案例。

將案件送往勞保局做審核:

確定之後,先將案件送往勞保局做認定及審核,記住別送錯了,這我之前強調過很多次,一切都以勞保局做審核之後再做下一步的處置。

結語:

工作期間是否執行職務內容不應該是一個爭議點,如果在合約之中有清楚載明工作事項的話,就可以很快的做出判斷,有空看看公司的內部合約,關於職務說明是否清楚,不清楚的請花時間做整理及載明,否則等發生事故的時候一切都晚了,祝各位今天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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