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懷孕員工向公司申請安胎假,所謂的30日是否包含六、日,有假日也要扣半薪的規定嗎?


謝謝大家的耐心等待,我終於休整完、充電完,找尋到了新的動力了,很多人來信問我到底去了什麼地方?其實我什麼地方都沒有去,只是一直在思索在部落格的第二年要用什麼方式來做一個全新的出發,現在想通了、準備好了,又要開始寫文章了,再麻煩大家給我支持,謝謝各位。

今天的這個案例是一位讀者寫給我的問題,也許是景氣不佳,最近有關於懷孕歧視的案例一直在發生,今天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由於懷孕身體不適,所以從8/14請到8/25在家休養,這期間是8.5天的病假、3.5天的事假,而員工回來上班之後,身體還是不行,於是去醫院做檢查,發現有胎位過低及子宮收縮等症狀,建議在家休養一個月,於是員工再度向公司提出安胎假之申請,但在接到薪資單的時候,發現所謂的一個月安胎假,是連國定假日(週休二日)都是以半薪計算,且時間是從8/26~9/24,問我是否有問題?

一、病假是否有包含所謂的假日?

我們來看看最大的爭議點,開始討論之前先看看公司計算的方式為何:



此間公司是週休二日,所以所有的六、日都算在病假之中,看似合理,但實際上卻是侵害員工權利的一種方式,真正的計算方式應該是以下的圖例才是合理的方式:


例假日、國定假日都不包含在病假的範圍中,因此至少要到10/6才是完整的休完整個月的安胎假。


二、例假日是否也是依病假計算半薪?

我們大家都知道,月薪制的薪資計算方式,休假日也是「薪資照給」,因此上圖標註紅色的部份,都是要給全薪且排除在病假的範圍中,看清楚了。

三、超過30日之病假申請該如何計算薪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公司是否得拒絕員工超過30日病假之申請?這也是實務上會發生的問題,以我個人來看,只要有醫診開立的診斷證明,企業是不得拒絕員工安胎假之申請,只要用特休及事假來抵充即可,這要很注意,有些員工根本不知此類的規定,常被惡質企業占便宜都不知。

結語:

我不再建議此案要怎麼進行,這應該很明顯了,那就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去就對了,至於是否有懷孕歧視的問題,我想這應該很明顯了,業主應該是不會冒著被裁罰的風險,只是想以此個案向大家說明,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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