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南部知名特產店家驚傳逼迫員工簽署免責協議書,這種協議書有用嗎?


這個個案是前天接到的電話給我的靈感,只能說接完這通電話後,我既是生氣又是心疼,氣的是這店家為富不仁,疼的是員工真的很古意,處處仍為老闆設想,當然我也答應員工,如果需要我的協助,我會南下義務為她爭取公道,但我真的沒有想到,在台灣還會有這業主存在,因此我今天以這一篇跟大家分享,學得知識,也保護自己。

案情內容:

一位罹癌的二度就業婦女,在南部某間知名特產店工作,由於工作的特殊性,都要從頭站到尾工作,每日上班8個小時,連休息的時間都沒有,最近由於感覺身體有異狀,去醫院就診時,發現肝功能指數過高,經過醫生診斷之後,建議她應該要調整工作的時數,否則沒有充分休息的狀況下,身體將會有大狀況,老闆娘在得知後,竟然逼迫員工簽署相關切結書,其中一條的內容讓人不敢相信:「員工的身體狀況一概與企業無關,今特以此文件做證明,一切都與公司無關。」員工來電詢問該如何處理?

一、企業要員工簽署任何的文件,員工不要當場簽名:

在這裡我必須要提醒一個概念,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有爭議的時候,所謂的自我保護措施就是第一件要做的事情,不要簽了之後才在那邊跳上跳下,要簽任何的文件都要先看清楚內容,並且要確定相關的內容之後再說,所以很多看倌在看合約的時候都會問我,我都會給予大家適當的建議。

二、雇用罹癌員工所要注意的事項:

其實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不是歧視有罹癌的勞工朋友,而是站在一個保護雙方的觀點,事前說清楚,總比出事後各自爭論來得有效。

定期要求員工提供體檢資料:

如果員工有此狀況,就要在合約中載明要求員工定期提供體檢資料,以觀察其是否還適合待在目前現行的工作。

如果有任何異狀,要馬上調離現職:

如果身體有狀況,就要馬上調動職務,這裡我必須要提醒員工,別把調動五原則拿出來用,因為身體已有明顯不適的狀況,企業有保護員工的責任與義務,所以是可以強迫員工調離現在的職務。

身體如果未見起色,要動用資遣程序:

如果減輕工作量、調動職務內容之後,員工的身體狀況未見起色的話,就要啟動資遣程序,一是讓員工有時間接受醫療、二是降低職業災害所發生的風險。

三、關於無過失責任主義這個概念: 

以此案來說,這位老闆娘明顯就是沒有職業災害的相關概念, 如果員工真的倒下去了,無論雇主簽了什麼樣的文件,都是要對員工的身體狀況負起責任,職業災害講的是「無過失責任」,意思就是無論雇主怎麼預防、即使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對於員工在職場上所發生的災害都要負起責任,所以這位老闆娘請死了這條心吧。

四、要員工自行簽署協議書並逼迫員工離職,這不是惡質?

所以這種行為如果被勞動主管機關找上門的話,會不會被認定是惡意之行為?我想答案應該是清楚的吧,有時候寫了不該寫的文件,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會比沒寫來的嚴重許多,因此濫用與錯用會是主管機關的大地雷,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我把選擇權留給這位媽媽自行考量,如果有任何的需要,我會直接南下幫她處理,這一篇文章要提醒大家,勞動法令不同於其他法律條文,別以為先下手為強就穩贏,有時反而是引火上身,這個個案提供給大家另一個思考的角度,謝謝大家。 

4 則留言:

  1. 請問版主,如果員工自費健檢並提供健檢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如果是公司負擔健檢費用,可否要求員工提供健檢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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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一個爭議的問題,但以我個人來說,員工來工作,是必須要提供與工作相關的資料,其中身體健康檢查資料是必要的,一般來說求職者如果不提供,我都會跟企業說不要任用,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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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是一個爭議的問題,但以我個人來說,員工來工作,是必須要提供與工作相關的資料,其中身體健康檢查資料是必要的,一般來說求職者如果不提供,我都會跟企業說不要任用,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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