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臨時叫我走人,並表明如果要資遣費的話,公司將會向我追討技術費?
這是昨天客戶打電話來問我的問題,原因是他的兒子今年剛從國外回來,在台北市一間大型事務所工作,沒想到前天突然接到上級主管的通知,請他這個星期結束後就不用再來了,並且表示如果想跟公司追討資遣費的話,公司將會向他求償「技術費」,請他考慮清楚,客戶氣炸了,問我如何處理,我這個星期會去該事務所了解相關的狀況,但我覺得有太多的勞工都被這種技術性的字眼占便宜,因此今天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企業的確有權終止試用期,但必須負說明的義務:
試用期間目前法已無明文規定,現在的做法是放至勞資雙方自行協議,企業是否有權終止試用期?這個答案是肯定的,但企業也必須舉證相關的數據及說明員工為何不適用,別以為一句話就可以把人打發掉,這是錯誤的概念。
二、所謂的技術費基本上是一種「教育訓練費用」的概念:
技術費基本上是一種教育訓練的費用,但跟人員追討是否合理,其實就我來看,必須有清楚的合約載明,如果員工與公司有簽訂最低服務條款的話,員工如果提前離開,的確是要給付企業相關的費用,但這會有兩個前提:
企業訓練項目的數據化:
我之前一直強調這個概念,企業的確要將所有的訓練項目數據化,至少是要讓主管機關甚至法院有一個可供引導及計算的基準,太多的公司都欠缺這一細項說明,這也是常常求償被打槍的原因。
企業的確受有損失:
另一個重點就是企業受有損失,但還是要搭配前一項的說明才是完整的說明。
三、人員不符合公司所用,到底是人還是員工訓練的問題?
但我很好奇的是,所謂人員不適用這個問題,到底是人員本身有問題?還是公司的教育訓練系統有問題?這必須要分別清楚才是,而不是員工的訓練不如預期就要員工走人,這個觀念必須要有清楚的建立。
四、如果是你碰到的話,該怎麼辦呢?
請企業提供清楚的說明及舉證:
我個人的做法是會請企業提供不適任的原因及說明,表現的不佳應該要有數據化的資料,別聽企業常用的字句,「感覺上」、「老闆說」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辭,要堅定立場,請企業給個說法。
請企業依照相關的規定辦理資遣作業:
再來,不論對方怎麼說,就是請他們走資遣程序的作業,而且要記得,企業是要在員工離職前10日送資遣通報,因此企業如果要員工走人,那就是要給10日的工資,這一點常被忽略,不要一氣就忘了自身的權利喔。
如果企業要追討技術費的話,第一時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要技術費的話,我個人覺得就直接去主管機關申訴,讓主管機關來做一個調查及裁示,其實這一招對很多不肖業者是一個嚇阻力的方式,因為見不得光,所以是不太敢去主管機關的,至少每次我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這一招就會讓對方縮手而回。
結語:
如果真的是員工的問題,那就請蒐集好相關的事證,用法律的程序向員工討回,別用這種抵銷的概念來欺負勞工,一碼歸一碼,說清楚講明白,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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