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知名相關公司爆出勞資糾紛,我們來看看發生了什麼問題!


這個勞資爭議個案目前還沒有見報,我也不知道會不會被報導,但這其中的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其實我都喜歡用實務案例與各位分享,因為這是最有效的方式,觀念其實都不難,但重點在於各位的敏感度,不要被騙了還在幫人數錢喔,今天的這個案例與各位分享!



一、試用期間一次性遲到45分鐘就是出勤不正常?

如果以此案來看,員工至少在職2個月以上,一次性遲到45分鐘是否可以算是出勤不正常?雖然標準是由公司來訂定,但我個人覺得這個理由實在是非常的不合理,如果員工是常態性的遲到,我當然覺得適合使用,但2個月只遲到一次,就被認定是出勤不正常,標準似乎有違比例原則的適用。

二、所謂的業績未達標竟是公司庫存不足所致,這是員工的問題嗎?

我不了解相機關業的業績如格計算,但如果是因為公司庫存不足導致無法結案的話,請問怎麼會是員工的問題呢?而且員工還是有收到訂金的前提之下,這個標準如果拿去主主管機關的話,一定會被質疑,至少我一定會。

三、教育訓練本是公司就應該提供,與人員的從業經驗無關:

說人員產品知識不足,但又沒有提供教育訓練?這是哪門子的鬼打牆邏輯,人資部門竟然還可說人員之前有從業的經驗,所以公司不用提供相關知識…我只能說這是針對性的說法,但沒有提供教育訓練卻又質疑人員的專業度不足,牛頭不對馬嘴,完全的認知錯誤。

四、資遣通報上的不適任到底有誰會看到?

其實除了承辦人之外,沒有人會看到,但如果擔心的話,我建議這份經歷就不要列入履歷的記錄之中,以免又要扯謊、抱怨前公司,這對找工作的勞工來說,是沒有好處的。

五、未滿三個月是否有謀職假的適用?

3個月以下是否有預告期間?以現行法令來看的話,其實是沒有適用的,既然沒有預告期間,那也就沒有謀職假的適用,這一點還請這位案主要搞清楚,即使企業違法逼迫員工離開,但是相關的權利義務還是得依勞動法令的規範來走。

結語:

通常遇上這種情形的,我會建議各位先留下來,學習一件事情,質疑業主的做法是否有問題,這是一種練習,我也知道發生這種事情,員工不會留下來,但這種企業必須被教育,甚至是被教訓,所以如果您有需要協助的地方,請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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