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每次都無預警通知要開會,雖然都要給加班費,但已讓我身心俱疲,該如何處理?


關於加班這一件事情,其實在我過去很多的文章中,都有很多的說明,今天的主題不在加班費或補休,而是如果企業以無預警開會通知做為惡整員工的一種手段,員工該如何處理?我很清楚的知道,如果各位打去勞動主管機關求助,都會被詢問一個問題:公司有無給付加班費或補休?其實不用無奈,因為這是主管機關判定案件的一個基本標準,很多企業是連給都沒有給,但針對這種濫用加班規定的企業該如何處理呢?我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加班?


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各位看清楚喔,尤其是企業的負責人們,別以為有支付「足額」的加班費就可以要求員工上班,基本上,員工如果有執行上的困難,是可以拒絕的。

二、我們應該看看加班的時段,做更清楚的界定:

為什麼我會說這是一種惡整,我看了網友提供的資料之後,我把時間公佈出來給大家看看,各位就會知道為什麼我有這種感覺了。

A班:1100~2000
B班:1430~2300
C班:1600~2400

開會時間:早上0900

我想請問一下,請考慮一下員工的居住地,以C班來說,員工到家也許都是凌晨一點或二點,早上如果要開會的話,試問一下他要多早出門?再者開完會如果已經是中午了,他是否還要回去?我想這都是要通盤考慮的事情,而且還是無預警的通知,這如果不是惡意的,我還真的不知道怎樣才算是。

三、所謂的無預警,如果次數過於頻繁,是否有「待命」的意義?

我也請網友提供過去一個月的上班時數,發現一週竟有4~5天是有如此的狀況,因此我會認定員工的加班費其實是被短發的,員工下班之後竟會被臨時告知要到公司開會,員工的個人時間也被嚴重的侵犯,開完會後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待命時間,我個人覺得是有討論的必要。

四、企業所沒有注意的風險為何?

員工身心疲備,發生意外的狀況:

上下班途中、工作時段,如果身體狀況過於疲累的話,發生的意外,將會全部由公司承擔,相信我,職業災害絕對是你們不會想碰到的狀況,如此的濫用及忽視員工健康,早晚會出狀況。

員工長時間上班,工作會有狀況:

員工沒有獲得充份的時間,不要說客戶服務,內部的溝通我想一定不會很順暢,這種氛圍,是會影響企業內部的運行,很多勞資爭議都是這種氛圍產生出來的,不要等到有了狀況,才來補救,通常那都是來不及了。

員工長時間忍耐,會有勞資爭議:

在網友問我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己預見了將來勞資爭議發生的可能性,以我個人的實務經驗來看,企業絕對不可能完全站得住腳,如果讓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調查的話,我想只會引發勞資更多的對立與爭議,在此狀況之下,企業的運作難道不會受影響?答案應該很明顯了!

結語:

別以一句加班費給足就想無限制的使用加班這個規定,以我來看,加班費根本就是沒有給足,真不知這家企業的人資哪來的自信敢說這種大話…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爭取,尤其是身體狀況己不能負荷,再多的錢也補不了意外與傷害,所以請大聲的拒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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