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休息時間在值勤室待命,不得任意離開,這如果不是工作時間,難道是算空班時間嗎?


這篇文章我到昨天早上才看到,看了判決的內容我實在很訝異,基隆地院的判決會顛覆我們對於工作時間的認知,今天我便以此主題與各位分享,我實在很好奇這位法官的邏輯是以什麼做為依據?我們一起來討論討論!

案件內容:

兩年前台鐵基隆分駐所遭到裁罰,原因是有員工反應休息時間必須要在值勤室待命,而由於現場只有一個人,所以還不得任意離開值勤室,因此被認定休息時間根本就是「待命工作時間」,以短發加班費為由,裁罰40000元,台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基隆地院日前判決,以台鐵工作規則中有明定休息時間,並曾發函表示員工有自主的休息時間,並不須待命,且員工都有簽名為由,判基隆市政府敗訴,全案目前正準備上訴中。

一、所謂的休息時間是指員工得自由充份使用,不受拘束:

還是老話一句,還是以新聞的內容做分析與分享,全案是否有如新聞內容所說,我想還是要經過驗證的過程才會比較全面,但針對法官的判決文,我還是做出分析及回應。

休息時間指的是員工可以充分使用,且不受任何的拘束,那才是真正的休息時間,如果中午安排執勤,那就不是休息時間,而是一種工作時間,既然是工作時間,加班費或補休、提早下班才是一種合理的補償機制,以此案來看,員工連上個洗手間都要顧前顧後,這是哪門子的休息時間啊?

二、工作規則大家都知道,是做給勞動主管機關看的:

工作規則說句不客氣的,太多的企業都是拿來做核備之用,實際的落實程度根本都還處於『紙上談兵」的階段,法官太好騙了,文件與落實程度根本是兩個世界的事情,應就事實做查明,而非被企業所提供的文件牽著走。

三、單位發函與員工簽名,跟待命工作有什麼關係?

單位發函、員工簽名,這哪間企業沒用過?說一句不客氣的話,這種招式用到己經爛掉了,而且可見該事業單位惡性之重大,發文然後做相反的事情,根本是知法玩法,才罰40000實在是太客氣了,話說回來,員工應該沒有盡相關的搜證義務,導致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大多是以企業提供文件做基準,這樣子出來的判決,我只能說不意外。

四、告訴我有誰願意休息時間要待在值勤室待命?

別再跟我扯自願這兩個字,有哪一位員工休息時間還會自願在執勤室寸步不離的待命?這不是法規面的問題,僅就單純的人性考量來看,根本是荒唐離譜的情節,我只能說這個判決實在是有太多的破綻,實在是難以讓人信服。

結語:

待命時間與休息時間本就有清楚的分隔線,企業不宜濫用,這個判決我個人覺得會被推翻,我們就拭目以待看看案情的發展為何,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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