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勞務專屬性的概念:夫妻在同間公司服務,但企最近將離職老婆的帳算在老公的頭上,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最近扣款的問題比較多,這個案例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覺得很有趣,但也發現自己竟然沒有將這概念拿出來討論過,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現在是早上的0545,我在花蓮的玉里,這地方真的跟台北差好多,晚上9點過後,街上靜悄悄的沒有人,好悠閒的感覺…待會寫完文章,來去逛大街,有什麼發現,再與大家分享!
一、製造業最常發生的問題,離職後的扣款事項:
這在製造業其實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點,很多員工的離職時間點與成品產出時間點其實是有落差的,常常發生的案例就是員工辦完離職手續後,下個月領薪資時就會發現被扣款,原因就是產品不良,如果以勞動法令的觀點來看,企業無論是什麼理由,哪怕有簽員工自願扣款的協議書,到了調解現場,往往都會被打槍,甚至會有薪資給付不完全、預扣工資的問題,我個人的觀點是認為所謂的不良率…是一定會發生的,只是發生的比例高與低的問題,如果員工是因為表現不佳而被終止勞動契約的話,連工作權都已喪失的情況下,這個時候還有苛扣薪資,實在是一件不合理的狀況。
有些人會說員工擺爛,這個理由容我不太能接受,如果是這樣的話,早就該處理了不是嗎?還有產品的製出不是還有品管部門在把關嗎?怎麼會把所有的過錯算在員工的頭上?這個邏輯也是常常企業被裁罰的原因之一。
二、兩人在公司上班,有這種賠償轉嫁的規範嗎?
其實家族成員在同一間企業上班,在製造業是常見的,但每一個人在公司簽的勞動契約,是專屬於個人與公司的合約,合約內容有這種「算帳條款」嗎?我只能說以我個人這幾年的經驗,我還真的沒有見過內,以契約的基本概念來看,如果關係是存在於老婆與公司之間的話,是不能將其權利義務算在老公身上,如果企業可以這麼做的話,那是否老婆請產假,老公也應該有請產假的權利呢?這種無限上綱的概念既不正確、也不合法。
三、所謂的勞務專屬性是什麼概念:
在僱傭合約的關係中,有一個概念很重要,舉一個例子:小明要出國去玩,主管不準假,小明可以叫爸爸來頂他的工作,然後出國去玩嗎?答案是不行,為什麼?就是因為這個概念「勞務專屬性」。
我說白話一點,勞動契約是專屬於勞工與企業之間,不論是勞工給付之勞務、企業給付之報酬,都是存在於小明與公司之間,任何的變動、終止也都只有存在於這兩者之間,因此公司將老婆的帳算在老公的身上,可行嗎?各位的答案己經出來了吧!
結語:
這種事情我還真的較少遇過,但所謂冤有頭債有任,要錢也不是這種搞法,如果這個可行的話,員工做白工的機會將會非常的高,以此案例與各位做分享,別被占了便宜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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