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員工PO文被記過,甚至有可能喪失業務員資格,懲處是否過重?


這則新聞我剛才看到,謝謝沈以軒律師的分享,讓我有了題材可以寫,我剛看完新聞稿內容,發現其實問題還真的不少,剛剛也有網友私訊給我,詢問相關的意見,我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某知名保險公司,因其業務員在工會網站PO文,文的內容待會用圖例給大家參考,沒有想到公司便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將其懲處,且極有可能會因此失去營業員之資格,求助無門之下,由立委代為召開記者會,全案因此爆發!

一、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法律位階只是規則,非法令:

我法律沒有唸的很多,所以我只是好奇一件事,自始至終,該公司都是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來進行懲處,但這充其量應該只是該行業適用的內規,其位階是否高於勞動基準法?這一點讓我非常的懷疑。

二、員工PO文發言,內容是否真的批評公司?

我們來看看員工發文的內容,真的是批評公司?還是只是引述客戶的話?
看看照片第一段文
我個人的看法是…業務員也許有抱怨的意思,但中間引述的說法卻是客戶所說,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先核實此段話是否為客戶所說,再做相關的處置會比較好吧,一旦現在開了記者會,有民意代表的介入,想要再釐清案情,已經是來不及了喔!但如果新聞內容屬實的話,以此來懲處員工,實在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三、這是公開聲明?還是公然的恐嚇員工?

新聞中也指出,該名保險公司的高層表示:對於網路上或公開場合針對公司事務及政策發表不實言論等等,若發現員工有前揭不當之行為,為保護公司聲譽及全體業務同仁權益,公司一律以終止合約方式處理,倘若涉及刑事責任,公司絕對依法偵辦,絕不寬貸。

這是說明?還是恐嚇?我實在是覺得此間企業的危機處理實在是不怎麼樣,完全是以大公司的角度發言,這難道不會激化勞工的情緒嗎?特別是現在的這個氛圍之中,發言顯然失當。

四、法院實務見解:

雖然員工現在並沒有被終止合約關係,但其內部的懲處卻極有可能會讓員工常去業務員之資格,這就是一種變相的解僱,是否員工發言會嚴重到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我們來看看法院的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決:

上訴人指稱員工於民國90年1月4日晚間在上訴人舉辦尾牙席間,散佈本年度年終獎金有45天,後被削減至23天等不實言論,依工作規則第79條第4款規定,自民國90年1月19日起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之事實。雖然上訴人舉證歷歷,且有證人多位做證,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散佈謠言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是上訴人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於法不合。

看看判決文的內容,不論是勞動主管機關或是法院,對於解僱都是採取嚴格的認定主義,個人覺得除非保險公司能夠舉證員工的言論對公司產生極大的傷害,否則以此處理方式,將來要是走上訴訟一途,敗訴的機率相當的大。

結語:

每一間公司都會有批評的聲音,我當管顧這幾年下來,這是一個避不了的情形,但是企業應抓緊這個機會,去看看是否真如員工所說,而非一言堂的作風,搞出這種風波,對於員工士氣、公司形象,其實就是一種嚴重的傷害,還希望此公司能夠退一步,找尋較為彈性的處理方式,別以為樹大就可以壓死人,大企業說話大聲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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