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我們繼續來看看這份勞動契約有什麼問題,謝謝網友的熱心提供!




前幾天針對合約的文章,得到很多看倌們的迴響,謝謝大家對我的支持,前天也收到一位網友的問題,也是判定合約中的項目是否有問題?我想合約百百種,唯有常常的練習與說明,才會讓大家越來越有概念,因此今天再以勞動契約實務判斷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第六條:乙方進入甲方公司,工作未滿一星期,無故離職者,自願放棄該期間應得薪資。


問題點:

當員工到公司報到的第一天開始,薪資便開始計算累積,我當然知道很多員工其實很討人厭,沒有來個幾天就消失不見了,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苛扣薪資,因為員工有給付勞務、雇主也要給付薪資,這才符合勞動契約的公平精神。下次要是看到這種合約,請好心的提醒一下雇主,就算我簽下去了,到時後雇主還是得給錢,而且外帶裁罰金額。

第七條: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乙方願接甲方訓練及試用之規定,在試用或訓練期間,其成績未能盡符規定者或甲方認為必要時,乙方願意接受延長試用或訓練之時間,如再續考核仍未達甲方所要之標準時,乙方均自願無條件即行離職。

問題點:

通常各位看倌判定一份合約是否健全的關鍵是在於『考核的內容』,很多公司都會說公司考核,但實際的內容卻是說不出個準…不用緊張,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只是企業從不重視這一件事情,也因為如此,試用期的勞資爭議常常都是勞方勝訴,因為雇主拿不出實質的證據來做佐證。

延長試用期是否可行,當然是可以,但必須清楚界定還要延長多久時間?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是員工素質不ok?也許是,但帶人的主管、公司的制度也是必須考量的因素,這世界上沒有這種賣身條款,再說一次,試用期還是要依工作性質來看期間多長,絕非一延再延,這種條款就真的是賣身條款了。

最後這一點說了很多次,試用期無法通過,依勞動主管機關的見解,那就是要支付資遣費,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否則上述約定的內容只會讓企業被裁罰而已。

第八條:乙方如因離職時,應依甲方離職辦法提出辭職申請,乙方若未依規定預定期間向甲方提出離職申請及核定離職日期內完成交接手續,則乙方需賠償甲方實際造成損失之金額。

問題點:

員工若未依預告期間自行離職,企業若因此受損,是得以民事程序向員工要求損害賠償,但要求之前要有要件:企業有受損害之事實、求償金額預符合比例原則。

但實務上企業在舉證相關事務上面都會有困難,有些連員工的職務內容是什麼都不知道,這就是我一直在倡導『職務說明書』的概念,要以此為根本,才有辦法了解、估員所造成的損失為多少,而非說出一個金額,曠日費時,讓法官來裁決…這一點是目前很多企業的大盲點,各位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其實這一篇文章是半個小時以前完成的,最近開始很忙,明後天各有一場演講及課程,但還是會繼續加油及堅持,每天都會收到看倌們的鼓勵文…感動,我會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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