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工作是責任制,所以請假是可以不扣薪的,這合理嗎?


現在的勞雇關係很像是這張圖一樣,誰是拿槍的?誰是被挾持的?我可以這麼說,常常角色是互換的,一點都不誇張啊,各位,這是今天一位創業伙伴問我的問題,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昨天的生日接到了很多朋友的祝福,但對我來說最特別的是今年的我身份已經不同了,是一個爸爸了,所以在這要跟我阿母說:生日即是母難日,感謝您的偉大,我會努力的…心轉境就會開始不同了,一起努力吧!

一、案件內容:

朋友開的是面膜公司,有請一名員工,勞動條件包含了年薪、股票、勞退提撥,想當然爾,勞保與健保也是包含在其中,其職稱是Brand Manager,想當然爾是所有的事情都要做,因此員工自認是責任制的工作,有一天他請假,在結算薪資是將其月薪不計薪一日,員工的反應是:責任制為什麼要扣薪?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二、員工的勞動契約屬性是何種性質?

基本上,勞動契約可分為僱傭、委任、承攬三種,但只要有為勞工投保並接受公司管理監督(上下班打卡、有上下班時間),就100%是傭僱契約,相關的權利義務也當然就受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三、責任制是否有經過法律程序的核備?

責任制基本上是要向當地的主管機關核備,經核準後,才是真正的責任制,但以今年勞動部修法廢除14項適用責任制的行業別來看,責任制是處在倒數計時的階段,要核備通過的機率是比中樂透還低,未經此程序的責任制,都是不合法的制度,既使是員工自發性的認定,仍不受法律相關的保障。

四、請假不計薪與責任制沒有直接的關聯:

既然不是責任制,員工所有的工作時間都受勞動基準法所規範,因此員工可以將工作時間做加班申請的動作,甚至是做補休的動作,但休假除非是補休時間,否則任何的假別都應依相關法規的規範來走,請事假是以不計薪來處理,絕非如員工所說責任制請假可以不扣薪,這一點非常的重要。

結語:

假別與工作時間應劃一條清楚的界線,不可混在一起使用,很多公司都會有如此的思維,要知道工作時間與休假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法律基礎不同,因此這個案例中,可以讓各位清楚的知道,責任制、休假的概念不是我們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喔,與各位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