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產假期間找到新的工作,向公司提離職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這是我在PPT上面看到的問題,產假是法律保障女性員工的權益,而員工會在產假期間找工作、面試,這也算是正常的事情,但對於原本的公司而言,那心情一定是不樂意的,不但會有人力上的缺口,而且公司會認定員工的忠誠度不佳,因此會產生爭議,我並不意外,所以今天碰到這個問題,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大家分享:

一、產假期間提離職,仍是員工的身份:

這一點我想是無庸置疑的,產假不是留停,所以員工身份仍然的存在,因此期間如果有要做離職的申請,還是得依照勞動法令相關的規範來處理。

二、預告期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且依照勞委會的解釋令中,可以知道,預告期間是包含所有的假期,因此產假也是要包含在內。

所以依此題網友所寫的話,4/17提離職的話,最後一天會是5/6
,因此員工5/4去新公司報到的打算是有所誤差。



三、公司是可以提前或照法令規範來計算預告期間:

公司是否可以提前,這其實要與員工達成協議,以此案來說,如果員工的打算是5/1離職的話,公司不準的話,員工也是無可奈何,如果狠一點的人資話,就會堅持員工一定要做到5/6(針對惡質員工就要用重招),讓他無法報到!

四、公司章程如果與法令抵觸,以法規為主:

至於公司以內部規章為由,未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的話,就將員工離職日提前到4/27,這基本上已違反預告期間的規範,如果公司的內規與勞動法令相抵觸的話,以勞動法令為基準來計算。

至於其5日特休假,員工是當然可以主張公司支付5日全薪。

結語:

基本上這個案子就是勞雇雙方都有所誤差,但我想情緒才是關鍵點,員工的確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但在提離職的時候,麻煩婉轉一點,比如說身體不好、不想再以公司名義申請育嬰留停…等都是不錯的方式,雇主也是人,也會有感覺,此案的網友我個人覺得處理事情不夠洽當,人情義理在職場上還是要保留一些,不要做到見利忘義…這是最不好的示範,與各位分享! 

1 則留言:

  1. 周兄:請教一事,「4/17提離職」的話,最後工作日是否應該是5/7?而非5/6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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