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調薪通知』、『轉任通知』轉寄給他人,可否逕自解僱?


電腦是每間公司都會有的設備,如何規範員工使用電腦的協議,現在也變成勞動契約的一部份,但如果員工違背公司的規範,擅自將文件寄給他人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呢?今天用這個案例來與各位分享:

一、案件內容:

員工未經公司同意,將公司『人事調動』e-mail列印出來、『調薪公告』轉寄給第三人,被公司資安人員查獲後,公司以違反保密協定及工作規則規範,且以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為由,將員工解僱,請問此解僱是否有理?

二、案件判斷點:

人事調動、調薪公告是否為機密文件?

基本上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我都會採取這種方式將案件拆解開來,一項一項來討論其中的關係,這才有辦法找出原因,以此案來看,我第一要看的是,是否人事調動、調薪公告上面是否有標註『營業、財務保密事項』,如果沒有的話,就不能以此為由來判定員工違反營業秘密,因為公司並沒有告知員工此為機密文件,在該案中,上面的確沒有註記,個人判定公司的解僱理由不成立。

所謂的承受損失,公司應負舉證責任:

公司聲稱該名員工造成公司重大的損失,不論是財產上、名聲上,公司都要負舉證的責任,如果公司無法舉證的話,那麼就代表公司並沒有因為此事件而承受損失,在這個案例中,公司並沒有辦法說明其所受損失為何。

工作規則的內容是否為解雇事實相同?

該公司的工作規則之中只有說明員工之間不得討論薪資,但並不包括員工將薪資之內容轉寄給第三人,所謂的第三人是公司員工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員工的行為實際上是沒有違反工作規則的相關規範,因此公司的主張也是有很大的問題。

上述文件違背的法律效力為何?

所謂的薪資保密義務、充其量是同意書,所以違反同意書的法律效果,最多是損害賠償而已,其程度沒有嚴重到解僱,這一個概念通常都會在法院的判決文中看到,其實也會涉及節比例原則的概念。

結語:

其實以字面上來看的話,我們都會錯認將公司資料外露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但還是建議大家還是要就事實逐一檢視,後來個案件也是到法院才分出一個結果,但雙方也都浪費了一年的時間在訴訟中,可謂是雙方受害,各位可以思考一下,員工的行為的確是不可取,但…程度上的判斷還是有必要的。

1 則留言:

  1. 大部分大公司對薪酬制度內容視為高度秘密,因為它是影響營運成本之其中一項重要的因素,同時,亦是影響員工士氣之重要推動力、和 privacy ordinance 內的其中之一的保密要求,所以有很多公司之員工手冊內都有提及不能將公司之資產(包括資料)可以公開給第三者。以上這件事,相信是這公司的員工手冊寫得不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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