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週休二日的公司,主管利用兩週未達84小時為由,強迫員工假日無償參加教育訓是否合理?
這張圖代表的是夢,勞資爭議常常發生的原因就是來自於有些荒謬的白日夢,各位看到的題目是我在PPT上所看到的,正好我也有處理過的經驗,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開始之前先用圖例來表示案件內容,給各位參考:
一、在討論前,要先知道公司是採什麼樣的休假方式:
只要是處理假日上班的案件,都要先知道目前公司所採用的休制度是什麼,以此案件的話,公司是採週休二日,且勞動契約上也是這麼載明,那就代表要求員工在休假日參加公司的教育訓練是一種『加班行為』,員工即得要求加班費或補休。
二、勞動條件的變動,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
因為公司主管要求每個月的第二、四週的星期六來公司參加半天的教育訓練,任何與當初議定條件的變動,都要與員工商量且取得員工的同意,當然書面是最保險的。
三、就算是員工積欠時數,變動也是要經過員工的同意:
主管說每兩週員工都欠4小時,這一點的確是事實,但一般公司都是將這每年104小時調移掉13天的國定假日,所以要做這個變動,仍要取得員工的同意才是,而非逕行決定。
四、同意後的要件是否有書面的記載:
很多看倌認為勞動契約只是幾張A4紙而已,其實效用是不止這樣的,在勞動契約後面我都會附上幾張的『契約變更事項』,每一條合約其實只要勞資雙方同意的話,都可以做變更,而且可以彈性到每一個員工議定的條件都可以有所不同,很多公司都會將公司的合約重簽一份,我倒覺得用附件變動的方式不但可以節省時間,更重要的是可以便於管理,且每一項變動的都有時間可以查詢,非常的方便,只需有一個File夾就可以搞定。
所以針對不同的事項做變動,如果只是空口說白話,口頭是否有效力?在實務上,舉證就會有所困難,特別是在勞資爭議進行的時候,雇主是有負責舉證的義務及責任,所以此案如果到了勞動局,主管是會讓公司處於不利的位置,這也是我在客戶的公司中,都會堅持任何的變動,都要記載在合約中,以保障雙方的權利。
結語:
所以此案的結論就是要看員工是否有同意,如果沒有的話,那麼就會是公司片面更動勞動條件,其拒付加班費的理由會被裁定不合法,並會被裁罰,建議該公司的主管清醒一點,盡快與員工溝通,否則這個理由是會被一直裁罰直至改善為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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