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歧視』不是尚方寶劍,亂用是會有反效果的!


這幾天有一則國外的新聞給了我一些靈感及想法,今天拿來做分享的主題,就業歧視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國內企業主的大地雷,因為一條最少都是30萬起跳,這幾年知名的企業都有中槍的案例,但是否可以無限上綱的使用及主張?我想分享我的心得給各位。

一、案件內容:

西班牙一間酒吧餐廳,在應徵女性服務生時,特別強調女性要胸部大、身材要好的徵才條件,引起一陣嘩然,紛紛表示這是性別歧視,但餐廳老闆公佈了調查資料,表示這是經過調查分析的結果,只是為了要維持生意,投其所好的動作,並非性別歧視。

二、這是歧視嗎?

勞動法令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就是只保障勞方,資方永遠都是挨打的一方,這幾年在處理很多的案子時,我發現勞動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似乎是被催眠一樣,幾年前某間知名航空公司,一位女性求職者明明身高不夠,只因為面試官表示:您身高不夠…就被裁罰了30萬,這實在是很離譜,而且是有濫用法令的狀況。

每一間公司開門做生意,都是必須了解客戶的需求,在合理、合法的狀況下,做出行銷及包裝,此案件中的餐廳也是一樣,如果只是將市場調查做為徵才的標準,這到底有什麼不對?我百思不得其解。

三、應如何判定歧視?

我個人這幾年處理案件的經驗,想給主管機關及勞工朋友們一些依據,請各位參考看看:

工作內容是否符合社會一般認知:

以這間餐廳為例,其特色、經營方針是否就是以年輕、貌美為主打,比如像美國的Hooters,也就是說一般人看到就可以馬上知道這是什麼類型的產業,如果樣貌、身材就是基本的標準,我想與歧視二字,應該是有段很大距離。




徵才服務說明應該要公開透明:

現在的法令,讓業主在徵人時,小心翼翼,不敢多說一句,怕說錯了就會被裁罰,這以長遠的觀點來看,其實對勞工相當的不利,其實以現實來說,勞動主管機關對於『歧視』兩字的範圍也抓不準,反而將球扔給企業,以『不舉報便查核』的消極態度來應對,也難怪企業會多有怨言,主管機關是否應邀集專家、業者來討論一個可接受的審查標準,別再模擬兩可了,否則受損的會是廣大的勞工朋友。

個人感受度也應受法律的監督:

勞動法令保護的應該是勞資雙方,而非單只有勞方而已,很多勞工陳述不實,但也從未接受過法律的制裁,這是非常不公平的現像,心生不滿就可以投訴?無限上綱?這簡直是荒謬到家的觀念,知法守法…那才是完整的,知法玩法、濫法,這就應該要嚴格的制裁,不論是資方還是勞方,這才算是有個健全的基礎。

結語:

法令應與時並進,但主管機關是否也應打開心胸,接納不同的意見?很多政策都是立意良善,但如果成為有心人士的利器?是否有利於我們的勞工?這一點還是請主管機關多多考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