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離職時要求公司返還個人資料,如何處理?


這是前天一位網友私訊我問的問題,老實說,這還蠻少見的,一般來說,我們離職,交接工作並未包含個人資料,我想各位大多數都經歷過離職,一般最重要的就是將錢、未休完的假做一個處理,很少會想到要求公司返還個人相關的資料,我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何謂個人的資料?

如果以求職資料來看的話,最重要的不外乎是身份證影本、學歷影本、證照影本,我們以勞工名卡的格式來看,就可以知道求職資料中有哪些是必須要做附件的。






二、員工是否可以討回?

在勞動法令的領域中沒有任何相關的規範,依舊是讓勞雇雙方協議之,但我個人有些見解,在此與各位分享:

求職面試,是工作的第一個關卡,員工今天面試通過,並辦理報到,投勞健保之後,不論有無簽署勞動契約,勞工與公司之間便有了僱傭契約的關係,契約的效力不是從報到日開始,而應該及於面試時的時間點開始,所以任何提供與面試相關的資訊都應受契約效力的保障,因此資料的掌控權應在企業方,而非勞方。

有人會問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我舉第27條為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減失或洩漏。

這一條其實我會建議將類似的條文建置在勞動契約之中,至少我的客戶都會有這一條,因為在勞動基準法第7條中,的確是有規範企業應保存勞工名卡最少5年的規定,只是沒有規定所謂的附件資料是否要隨之保存,因此依小弟的淺見,公司得拒絕員工之要求,但也要受合約的拘束,對於員工之個人資料負保存、保密之義務。

結語:

這篇文章我今天想了2個小時,要寫勞動基準法之中沒有的情況,真的是有些困難,但也激發了我的創意,希望能給這位網友一些意見及看法,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想法,歡迎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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