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調任至分公司為什麼年資會不見啊?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是我在PPT上遇到的問題,今天拿來做分享的主題,我幾年前也有處理過類似的問題,還蠻有意思的,最近感覺部落格好像在寫自己的回憶錄一樣,一則新聞就有可能讓我想起以前的案子,看來寫這個部落格的最大受益者,是小弟本人自己啊,哈哈,我們來看看今天的主題吧!
一、案件內容:
員工在A公司工作了4年,一切相安無事,但在某一天,公司主管要求員工調任公司開的另一間分公司B去工作,員工不疑有他,就到B公司任職,工作了3年要離職時,因為下一間公司有要求服務證明,驚覺服務證明上面只有B公司的服務期間,而沒有A公司的服務期間,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二、B公司不開給員工A公司的服務證明是合法的嗎?
兩間公司負責人不同、統編不同、地址不同、產業別不同,也就是兩間完全獨立的公司,所以當員工向B公司的人資單位要求開立A公司的服務證明時,當然會受到拒絕。
三、那這個案子該如何處理呢?
請A公司人資部門開立服務證明書:
雖然勞基法中並沒有規範服務證明書的請求權期限,民法大家王澤鑑老師認為是15年,但個人覺得應該要跟勞工名冊保存期限一致才是較為適合的算法,所以用5年來計算,從案例來計算,員工從A公司離開也才3年而已,員工有權利向公司申請。
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如果員工有所疑慮的言,其實可以查詢勞保投保資料,有投保資料的話,就可以證明員工在特定期間是在A公司服務,要怎麼查詢?可以請A公司查詢,也可以個人查詢,用自然人憑證或勞動保障卡便可查詢明確的資料。
向勞檢處申訴:
如果A公司拒絕支付的話,可以向勞檢處申訴,一般來說,一個星期內會去現場查案,只要勞工名冊一拿出來,就可以證明員工在特定期間有在A公司服務,不過一般來說,公司很少會拒絕,只要不涉及濫用的情形下,公司是不會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者得裁罰2萬~30萬。
結語:
很特別的案子,但勞雇雙方都是和平解決,因為沒有人會想到那麼多的細節,只是今天在PPT看到時,心有所感,將這個主題做一個分享,在勞動法令的世界中,再小的問題都有可能會成為勞資爭議,人資看倌們要特別的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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