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你嘛好了,產檢假是懷孕有關,不是跟年度有關!!


這個問題把我給逗樂了,雖然目前有薪產檢假才開始實施,但學生們己發揮無止無盡的想象力,把法條的變化考量了進來,於是形成了今天分享的主題,很有創意,我把這個題目做為今天分享的主題。

一、問題內容:

一位女性員工於今年2月5日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嬰,然後開始休產假2個月,因為家中有長輩顧小孩,所以她選擇了不申請育嬰留停,繼續工作,沒有想到她在6月的時候,突然發現又有了身孕,但也許是月子沒有做好,身體便不是很好,便想到了要申請有薪產檢假,但不知是哪一個員工想的主意,認為上一胎的產檢假並沒有請完,於是鼓動這位員工應向公司主張加上上次都未申請的產檢假,總共是10天,請問如何處理?


二、法律有明定嗎?

這就好玩了,因為也才剛剛施行,所以還沒有相關的解釋令可供參考,而這就是勞動法令有趣的地方,那我們一起來想想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恰當。

三、個人的想法:

產檢假的立法目的:

為什麼要有產檢假?原因是在於現代社會緊張忙碌,女性員工一邊工作、一邊待產,身體易有狀況,特設立此制度,讓女性員工得以讓工作期間,若有不適,得在上班期間讓專業醫生進行產檢。

若身體正常,得不用申請:

如果員工懷孕身體一切正常的話,自不符合申請的要件,此種假是因應員工懷孕身體而設立的,所以員工生完胎兒後,自有產假、哺乳時間、彈性工作時間來做調適,性質應與產假相同,所以應該是不得累積。

權利禁止濫用原則:

個人覺得法律的創設,是留給需要的人,所以產檢假有設立公司得要求相關證明的規範,若身體還是有不適,仍有安胎假甚至是可以與公司商討產假提前請的機制,因此員工的主張自屬無依據,公司應得拒絕。

結語:

這個問題以後一定會發生,所以謝謝學生們給我的回饋,還蠻有創意的想法,但在此還是要勸各位有意操作的看倌們,對我來說,政策上的小確幸,偶爾為之是無傷大雅,別濫用,因為那對各位的未來是沒有任何助益的,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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