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預告期間若在假日該怎麼處理?


這是昨天早上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還蠻有意思的,拿來做今天討論分享的主題,最近常接到一些公司人員的投訴電話(我不是1999),有人還以為我是公家單位,特此澄清,本人非勞動主管機關喔!!

一、案件內容:

員工2月24日提離職,因為工作滿一年三個月,所以要遵守預告期間20日的規定,預定3月15日離開,但公司表示因為3/15日是星期假日,所以不計算薪資,薪資只計算到3月13日,請問該如何處理?

我先用圖例來表示,讓大家看的懂。



二、預告期間是否有包涵假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台勞資字第6578號函: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含各種假日在內。

可見預告期間是可以包含星期假日,這個概念要先具備。

三、雇主是否可以以勞工假日未服勞務為由拒發薪資?

該公司是月薪制,我先問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月薪是30000元,日薪是多少錢?答案是1000元,月薪換算成日薪便是統一除以30日,為什麼呢?因為月薪制的公司,員工週休二日,那二日是薪資照給,所以雇主不給薪資的理由是違法的。

事實上這位雇主還真的有點不清楚,員工是可以根據這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討回這2日薪資,而雇主除了要補足員工這兩天的薪資之外,還有可能被裁罰,可說是得不償失。

結語:

每年過年前都會有這種問題,特別的多,今天這一篇正專業雇主所寫的,還希望大家可以多分享出去,別讓這個錯誤的概念讓公司賠了夫人又折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