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7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提早離職須支付違約金是否合理?
這是昨天網友在臉書上的問題,因為訊息有限,所以我就所知的部份做一個主題式的分享,昨天的空難事件,得知有這麼多人因此而往生,實在是讓人悲傷,為他們祈福!!
一、案件內容:
員工在進公司時,有被告知必須服務滿二年,如果未滿二年是要支付一個月薪資做為補償,但其職位屬一般性的職員,想請教一下是否有其必要?
二、案件判斷:
我想了一下,用以下4點來跟各位說明,這個案子可以用幾個方向來想想解決的方法: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合理?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法令並沒有去限制,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是可以去擬訂此類的合約條款,但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一般來說都是用在高階經理人、企業接班人之類的合約之中,至於一般職員是否適用,個人覺得有點『拿大砲打小鳥』沒有必要性。
公司是否花經費培訓員工?
至於服務未滿2年就要支付1個月薪資做為賠償的部份,這一點就要請企業舉證為何要員工賠償,一般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會有違約金條款是因為公司有花時間、成本來栽培員工,如果員工提早離開會造成公司損失…,所以這個個案中,公司得要舉證員工離職造成公司的損失是什麼,那才會有機會成立。
可否以薪資做為抵扣賠償金的部份?
這個個案中,員工的確有同意,而提早離職有構成違約的部份,但公司所受的損失只能用民法損害賠償的部份來求償,不可以用員工的既有薪資來支付,此行為己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員工是否可以隨終止契約走人?
我很不想這麼說,但勞動契約的立法精神其中一項就是保障勞工不被不合理契約所約束,員工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離開,即使違反了預告期間的規範,公司也只能從民事程序求償,不得以此為條件,來做苛扣員工薪資的手段。
結語:
這種類型的案例其實很多,我親身處理過的也不在少數,但濫用及錯用合約的還是不少,不是不能用,但要合情、合理,如果員工離職就要用賠錢來作收的話,企業也要考量一下為什麼員工做不下去原因是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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