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8日 星期三

公司教育訓練可以向試用期員工收費嗎?


過年了,祝大家新春愉快,小弟感謝謝大家從去年10月開始給我的支持,我會繼續加油及努力,讓我們一起築夢踏實,一起努力。

說到工作,大家還記得第一份工作的感覺嗎?我還記得退伍第二天就去飯店報到,被錄取的那份緊張、期待感,我運氣很好碰到好的主管,所以讓我少走了很多冤枉路,但很多人就沒有那麼的好運,被騙、被強逼簽本票…太多的案例,所以今天要以教育訓練收費的主題與各位分享,一樣只要短短的30秒就可以判定這家公司是否正常。

一、教育訓練的意義:

教育訓練的用意在於讓員工學習與工作相關的知識,減少磨合及犯錯的機率,讓試用期的員工可以早日成為正式員工,對公司而言,在訓練期間,也可進行觀察及考核,以決定員工是否可為公司所用。

二、可以收費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最近一間被勞動檢查的企業,其申辦的理由讓我相當錯扼:因為教育訓練是正式員工才可以上,所以要對新進員工要求簽立3萬元的本票,服務滿2年後再將本票撕掉…

各位有看到上述的法條嗎?那就是就業服務法的天王條款,為什麼叫天王條款?因為罰則是30萬起跳,最高可以到150萬,請看清楚,公司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向員工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在這裡的保證金不是只有以現金為其限制的對象,本票也在限制的範圍之中,雇主不得以擔保僱傭契約之履行,而向員工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三、勞工要有判斷的能力:

我這幾年協助處理類似的案子,沒有100件也有80件,最大的感觸就是勞工法律常識的不足,很多都是把錢繳出後才通報主管機關,各位知道嗎?勞檢只會針對犯行開罰,但並沒有權限叫雇主返還,勞工還得經過調解、甚至是上法院的方式來追討,這對勞工來說,其實還是不利的,所以請各位看倌們真的要多宣傳勞動法令的基本知識,少走冤枉路,這才是完整的做法。

結語:

針對這種企業,勞動主管機關得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但我心中最大的願望,是勞工要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讓這種惡質企業被罰到死,而不是權益受損後…才叫主管機關來裁罰,這個目標很遠很大,我們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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