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8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可否訂定『因無法配公司上班時間,自願領月薪七成』的條文?


相信很多公司都有請部份工時人員,今天是針對學生身份的工讀生來做主題式的分享, 以我個人來說,部份工時人員的問題反而會比正職員工來得突然,因為就時間安排方面,部份工時人員是比較跳動的,而因此衍生出的問題就會比較特殊。

一、案件內容:

公司請的工讀生,前幾書跟人資部門反應,因課業關係,星期 二無法配合公司的排班,請問公司內部可否在合約或管理規章載明『到職一個月內,因個人因素無法配合工作者,薪資7折』的條文?

二、勞方與資方的關係為何?

就勞動契約的精神來看的話,勞方與資方互負權利與義務,資方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勞方負給付勞務的義務,報酬與勞務必須成正比,勞方付出多少勞務,就可以交換多少報酬。

三、薪資之變動,須得勞方的同意:

在勞動法令的世界中,任何的勞動條件變動,都需要經過勞工的同意,何謂勞動條件?舉凡職務、待遇 、休假…等,都在範圍中,在勞動主管機關的眼中,勞工是處於經濟之弱勢,為防止資方變相迫害勞工,因此任何的變動,都需經過勞方同意才為可行。

四、此案的問題點:

員工是否違約?

如果在勞動契約中載明上班時間的話,以此案例,因學校課業而無法於星期二來上班,以合約精神來看的話,員工的確是有違反合約之約定。

公司是否能以議定薪資七成的方式做為補償?

七成的數字從何而來?如同前項所說,員工的確有違約之行為,但公司有因此受有損害嗎?如果有的話,那公司必須提供相關說明及數據來佐證,而非提出一個籠統的數字做為處理的方式。

若員工同意是否可行?

各位請注意一件事情,在實務經驗中,如果有員工主動要降低薪資待遇動作,請各位小心,因為我看過太多員工會更改自己的說法,片面降薪這可是大地雷,我看過太多的企業因此中箭,所以就算有留員工書面同意資料,一句被迫簽署就可以推翻公司的說法,所以我個人覺得此項措施是絕不可行。

結語:

員工如果無法配合公司出勤,應就其是否適合現有職務來做考量的依據,而非用調整員工薪資來做處理,所以就此個案來論,調整薪資的部份會有觸法的風險,強烈建議公司不得使用此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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