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下次遇到這種合約,拜託別簽下去!!
什麼叫合約精神?那就是保障合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這是最白話、簡單的定義,所以任何圖利單方的約定那都是不符合公平對等的原則,這個是昨天看到的案例,真的是又氣又笑,本著分享精神,還是用來做主題,給大家參考:
案件內容:
某財團法人基金會,將已在職工作之員工請來面談,表示要其調任至不同的部門,因為因應於不同的專案,所以要請員調任部門時,要簽新的一份勞動契約,員工不疑有他,便簽下去了,哪知要到續約的時候,人資部門表示因公司績效不好,所以必須精簡人力,請員工選擇是要自行離職或選擇做派遣,且為感謝人員配合,表示轉派遣後,會多加幾千塊給她,希望她幫忙,我針對這個案件,點出幾項問題:
一、合約期間:
□ 溯自乙方到職日
本合約 ■ 自乙方報到日(即民國103年2月10日)~民國104年2月9日
□ 自乙方簽約日
因為要保護當事人,所以我就那份合約有問題的部份,將條文抄下來給各位看一下,請問有看到什麼樣的問題嗎?
正常來說,我們的工作都是屬於繼續性的工作,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因為如此,我們工作的年資是累積制度,以上述的條文來看,報到日是什麼意思?那就是員工轉調至此單位的日子,而之前在別單位工作的年資卻視同放棄,這很明顯的違反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除非符合法定要件及報備外,都屬於違法的範圍,此單位違法意圖相當的明顯。
二、因應不同專案,調動至其他部門:
部門不同,但如果是在同一個組織下的話,哪有年資不計算的問題?上述合約的選項根本就是混淆視聽,且工作年資計算日就是到職日開始,而非部門報到日。
調動五原則中,可沒有關於年資重計的規範,單位做法明顯的違法。
三、因為績效不好,將員工從正式轉成派遣:
這個說法也是不通,如果績效不好,那麼代表資金是吃緊的,用最差的方式就是逼員工自行離職,但卻用轉派遣,然後一個月多貼幾千塊的方案,這不是自打嘴巴嗎?而且也沒有說轉成派遣可以保障工作年限之類的條文,很明顯的這就是將員工的責任推給派遣,一旦轉成派遣員工,任何時候都可終止合約,這是很可惡的一種做法。
結語:
我提出我的見解,請員工自行去選擇看要如何處理,有問題的話再來問我,我不禁為員工的處境擔心,政府的政策看似有利於勞工,但實際上卻讓企業將這種成本轉價給勞工,勞工的工作權、生存權己受到明顯的威脅,這是政府須正視的問題。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