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1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工作未滿二個月,員工離職未預須扣款2500元,合法嗎?


不好意思各位,最近過年有點累,有了孩子後,時間更加的不確定,人又在外面,所以上架的時間有些不固定,但我還是會盡力維持每日兩篇的習慣,先請大家包含。

這是昨天網友問我的問題,今天拿來做分享的主題是適合的,因為年後將會有一波離職潮,應該來說是跳槽,所以很多勞工會與企業間有爭議,大年初三,將這實務性的問題與各位分享。

一、案件內容:

員工到職時,公司在合約中有訂定一條:『如果工作未滿2個月要離職者,需於前10日告知,否則將向員工求償違約金2500元。』,且從薪資中直接扣除。可是在勞基法中預告期間不是最少都要3個月以上才有會適用嗎?這該如何處理?

二、違約金求償條款合理嗎?

在民法的規範中,一方只要受有損害,當然可以求償,這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在勞動契約中,勞方與資方同樣受到保護與規範,因此單就員工工作未提前告知離職,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是可以向勞工求償的,這條款是合理的。

三、但求償方式不得違背勞動基準法:

很多企業以為只要條文有載明, 便立於不敗之地,但…這個觀念是不正確的,因為執行的方式,才是關鍵,如果未經員工同意,先行將薪資做抵扣,那就會觸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預扣工資的規定,會有9萬~45萬的裁罰,我去年就處理過三件,每一件都中獎,企業人資看倌們請小心。

什麼叫預扣工資,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員工月薪30000元,因為工作未滿2個月被扣2500元的賠償金,那麼下個月的薪資條或匯款記錄上,員工的工資就只有27500元,這就是預扣工資,這樣清楚了喔!!

那要怎麼求償?以勞動主管機關的見解,那就是用民事法律程序向員工求償,除此之外,都會有觸法的可能性。

四、預告期間的問題:

的確,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預告期間是3個月以上,但對於勞資雙方協定預告期間長短,請各位參考以下的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

勞資雙方如約定勞資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較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分,以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取代之。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與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可自行約定。

以這個案子來說,未滿2個月要在10天前預告的規範只對雇主有拘束力,對勞工沒有拘束力,勞工只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範,3個月以上要在前10日預告。反觀雇主如果要與未滿2個月之員工解除勞契約,就要遵守合約的規範,這一點請企業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類似的案子,我會建議大家,要將預告期間與懲害性賠償分開,企業如果要求償,必須要有舉證,且用民事程序來主張,切莫用扣薪的方式來處理,因為在主管機關的眼中,可是大地雷,但我也要勸勞工朋友一句話,別以為法令是保護勞工就無限上綱的使用,如果濫用過頭,到最後嚐到苦頭的,還是勞工朋友自己,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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