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發放獎金是否該提供明細?


今天有一位網友問的問題,公司會發放獎金,但從不公佈明細,且主管會因員工的考核而有數字上的操作,員工要求公司提供給細,公司都是拒絕,請問如何處理??

先說答案,目前沒有任何的法令有規定雇主有提供任何薪資、獎金細的義務與必要,所以這個題目的答案己經出來了,但…我可以教教各位一些概念及招術,但先來討論以下的概念:

一、獎金與工資的關係:

有在處理勞健保事務的看倌們,一定對工資耳熟能詳,我先跳開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的規範,以及『非經常性給予』的概念,我先來說說勞保局承辦人的說法,他們的認定標準在於獎金與勞務是否有對價性、發放內容是否與目的相符合。我為什麼會舉勞保局?因為這位承辦人就是逕調保費的承辦人,各位懂我的意思嗎?在中華民國,欠地下錢莊錢你還可以報警,可是欠勞健保費,那就等於是欠國稅局一樣的道理,想全身而退,近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所以網友應該先去看看,獎金是否有上述的兩個標準,如果有的話,不好意思,那就是工資,還有個人的經驗,我舉『非經常性給予』的相關規定給承辦人聽,他連聽都不聽,直叫我放棄吧,呵呵呵…所以可能是小弟才疏學淺,如果有看倌有更好的辦法,歡迎提出來我們一起討論喔!

二、目前只有勞工退休金6%須給明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1項: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以書面通知勞工。

這裡說的是每個月6%勞工退休金,但從這裡也可以推知事業單位有無高薪低報,如果有,那麼去匿名檢舉的話,勞檢自然就會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工資清冊及其他相關文件,以目前業界低報風氣那麼的盛行,雇主中招是早晚的事,但這會是個切入點,另一項則是勞工名冊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要存留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如果沒有,也是會有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2項: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內容包含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記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三、企業拒絕提供會有什麼風險呢?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條:

雇主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5000以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第49條:

雇主違反第21條第2項規定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善為止。

嚇人喔,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所以處罰算是蠻重的喔,雇主別心存饒倖!

結語:

我之所會用這個方法,不是叫員工去搞雇主,而是身為人資的看倌們,要去跟老闆分析風險之處在哪裡,的確,雇主不用提供薪資明細,但並不代表公司其他的項目都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風險,以此案來看,部門主管利用績效考核來計算獎金,公司會省了不少錢,但員工的不滿、士氣的不彰、法律的風險,這其中所造成的損害,難道是獎金可以彌補過來的?這也是企業主必須審慎考量的一點,建議事業單位不用公佈,但可以請有問題的員工,利用一對一溝通的方式來向其說明,這才是一個控管風險的做法,切莫拿法條來壓員工,那只會引起更大的風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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