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幫主管代班,是不是加班行為?


本來是要寫另一篇主題,但網友打電話來問的問題很有意思,所以用這篇來做分享,這一張圖本是想用來說明女性夜間工作的議題,很傳神吧,但圖不用實在可惜啊…好吧,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一、案件內容:

飯店餐飲部經理工作繁忙,常常要外出開會,所以會交待手下兩位副理幫其代班,兩位副理當然就是配合,中間並無任何的書面申請記錄,而4個月後該部門經理離職,隔日兩副理即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

二、處理要點:

打卡記錄:

先請公司去調兩位副理的工作記錄,確認其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而調出來的資料的確實是有延長工時之事實。 

錄影記錄:

這一點是要做一個佐證,雖然員工有延長下班之事實,但如果錄影證明兩位是在從事私人行為的話,那至少還可以做抗辦的說明及理由,因為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私人行為,那是不算延長工時。但可惜的,錄影記錄都被覆蓋了,所以無從查起。

三、公司觀點:

員工未填加班申請單:

員工加班需填寫加班申請單,如果沒有,公司當然可以不用給付加班費,但就像我昨天的文章所說,公司要員工加班,文件記錄當然是要公司部門主管填寫,而不是由員工負責。

該部門生意不好,沒有客人:

服務業的客人什麼時候會來有一定的定律嗎?有待過飯店業的看倌們一定會知道,就算沒有客人,事情還是很多,哪怕是拉拉桌子、鋪鋪餐具,那都是工作之行為,所以此論點非常的不正確。

是部門經理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部門經理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中,代替僱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那就是僱主啊,就算該部門經理離職,主管機關只會找企業負責,而不是找己離職之經理來處理,這一點我想大家要清楚。

結語:

我的建議是將這時數歸還給這兩位副理,並建立主管記錄加班事實之訓練,這才有辦法徹底的解決這個問題,如果還要在這個議題上多加爭論的話,只怕也題逃不過被裁罰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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