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勞雇雙方協商可否規避相關法令?


這是上個星期某位網友問我的問題,在勞動基準法中常常會有出現『由勞雇雙方議定之』的字樣,我想大家應該都有看過些文字吧,我舉一條做為例子: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有看到了喔,但這裡面也還是有但書,不得低於法律的最低規範,勞動法令不同於其他體系的法令,特殊性在於勞動主管機關是解釋令,另一個則是法院的判決,一般來說,在處理勞動法令的問題時,是都要參照雙邊的見解及意見,才有辦法合理的解決相關的問題。


所以勞動法令的空間是很大的,再加上每一件案件都有其獨立、不同的背景,勞動主管機關為了讓勞雇雙方加大對話的空間,才會在法律條文中加上勞雇雙方議定之的字樣,但主管機關也擔心資方會無限上綱的濫用,所以才會有但書的約定,如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接下來,我舉幾個例子給各位參考,什麼叫無限上綱的濫用:


一、勞健保低報:


各位應該有碰過這種員工吧,一來就說自已欠債,不能投保,而且還自願出具協議書,如下列圖例所示,很多雇主都會覺得反正可以節省保費,何樂而不為,再加上是勞工自行同意提出的,應該是沒有違法的風險,都會點頭同意。




二、制服由員工買單:

如同我昨天的文章所說,制服是基於企業經營之所必需,不得轉價給勞工,如果客倌公司還有類似的條款,建議改掉。





三、遲到扣款事項約定:

這也是一件很讓人煩心的事情,各位應該也有遇員工頻繁性的遲到,勞動法令的漏洞就在於並沒有處理惡質勞工的專門章節,除了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條款之外,雇主幾乎是處於挨打的處境,所以扣款的規定也是時有所聞。



結語:

上述的三種是最常見例子,很多雇主還是認為只要在契約上寫好,員工同意就可以高枕無憂,這真的是大錯特錯的一個概念,希望大家可以以此為例,去審視自已公司的規章,還有萬一發生勞資爭議的言,也別把協議的文件拿去給主管機關看,那只會加速貴公司被電爆的速度而已,切記任何的約定如何違反法令規範、公序善俗都是不生效力的,以此回答網友您的問題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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