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6日 星期一
別拿薪資保密義務當理由 - 員工向主管機關申訴會因此觸法嗎?
最近有網友問我一個問題,我個人覺得很有意思,今天拿上來跟各位分享,還是一句老話,善用、濫用、錯用是不同的,1/20號勞動基準法通過了部份修正草案,對於此類型的案都會是會以重罰的方式來處理,所以看倌們要特別的注意:
一、薪資保密義務的用法:
薪資保密的用意在於,對內,員工如果一直在比較薪資,會讓士氣受到打擊,因為在國內,有一個概念是很要命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沒有苦勞、也有疲勞』!!員工總是以為年資就是薪資的考量條件,所以如果讓員在公司內比較的話,就會產生很多爭議,這我實際上也處理過,不暪各位,真的是不好處理,所以薪資保密義務幾乎在每一家公司都有在施行。
另外就是對外,在某些特殊的行業,例如說高科技業,挖角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因此薪資保密義務也是一種在職競業禁止的一種,嚴格限制員工不得將薪資外洩,以保持公司的競爭力及營運安全。
二、保密義務不是包山包海:
以這個案例來看的話,公司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因為保密義務是針勞工及雇主雙邊而設計,這個制度的潛規則是不得傷害雙方的權利,所以片面的降薪、扣款,就我個人來看,是不包含在薪資保密義務的範圍中。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
約定事項無效,便沒有所謂的營業秘密,且單方面傷害員工權益的話,怎麼會有不能申訴的道理呢?
三、主管機關的做法:
前幾天我有寫關於『吹哨者保護法案』的文章,就是因為主管機關擔心申訴的員工會遭受報復及職場上的不友善,這也說明了主管機關的態度,且會採取嚴格執行的方式,看倌們如果公司有類似違法的約定,麻煩將這篇文章拿給老闆看,因為如果用薪資保密來懲處員工申訴的話,那只會引起災難性的結果而已。
結語:
濫用且錯用是最可怕的,因為企業主在東堵西防的同時,別忘了自己在很多時候,就是始作俑者,今天的文章希望可以給各位一些省思及想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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