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去美國出差,加班時間怎麼計算?


勞動基準法不止適用在各行業,甚至是在國外也可以適用,怎麼說呢?因為我曾經遇這種類型的案子,員工在假日搭機去美國出差,但公司只用『員工出差管理辦法』來做參考的依據,導致員工回來後,心生不滿,發生勞資爭議,我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跟各位分享!

一、什麼叫做加班?

我不用什麼法條解釋,只用一句白話來形容,那就是在私人的時間被要求去做公司的事情,請看清楚,『被要求』的意思必須很明確,如果是自己要去工作,其實那並不是加班,而是私人的行為,員工申請加班一定要有書面的申請單,如果被要求出差,那也可以機票來做佐證,這一點要清楚,別用記憶來申請加班。

二、加班時數如何計算?

星期六早上出發:

以這個案例來計算的話,早上1100的飛機,所以必須提早2個小時出門的話,那麼9點就要出門,到機場之後,要飛12個小時的航班,到了美國之後,因為大雪,在機場等了1個小時,再坐公司安排的車子,經過1個小時的車程到達旅館,經過7個小時的休息後,開始與客戶洽談業務。



星期日白天回來:

晚上1800從旅館整理完畢,搭計程車1個小時至機場,因為大雪,在機場等了2個小時,然後上機,經過12個小時的航程之後,於星期早上0800到家,搭了一個小時的計程車,於0900到家。



加班時數怎麼算?

先說通勤時間,個人一向覺得假日通勤時間本來就應計算在加班時間中,以此案來說的話,如沒有出差,就不會有假日搭車去機場的情形發生,且以一個函示來供參考:

內政部76年6月4日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

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照該法第39條規定發給。

所以兩趟旅程的工作時數應由下列兩張圖表來計算:




從通勤時間、待機時間、搭機時間通通都要算在加班的時數之中,這一點還請人資客倌們要特別的注意,因為勞動部的認定標準是以上述的解釋令來做判斷。

結語:

請別覺得坐飛機很輕鬆,我上次應客戶之約去大陸出差,短短的2個小時,就可以覺得很累了,更別說是坐國內線了,公司應本於人性、法治之考量,別連這種錢都要苛扣,這真的也太說不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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