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老闆,我請我哥哥來代我上班兩天可以嗎?


前幾天一位朋友打電話給我,這是他問的問題,公司的員工在年底前三天就要出去玩,準備在阿里山跨年及看日出,但因為同一個時間很多人請假,這位員工很有意思,他覺得必須為公司找一個可用的人力來頂替他,這樣子他的內心深處才會覺得安心(這是員工的說法,個人覺得是扯蛋!),於是在請假申請單上,註明:我休假期間,由我哥哥代班,且不支薪。人資主管當場傻眼,於是我的電話就響了。

一、勞動契約的特性:

勞動契約中有一個很特別的要件,那就是勞務專屬性,也就是說受僱者在僱傭關係中,勞務提供的對象僅限於雇主一方,但如果反過來解釋,雇主是否也有權要求特定之勞工服勞務?目前在實務上,並沒有任何的勞動法令有規定代班違法,但就法院及其他法律則有認定的標準:

二、認定的標準:

1 民法484條: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一方違反前項規定,他方得終止契約。


2 民國89年6月8日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

勞動契約係具有身份性質之契約,其勞務給付之義務,原則上係專屬於受僱勞工之義務,但經雇主同意,或習慣上允許他人代為勞動,或依勞動之性質,由他人代為勞動並無差異者,受僱勞工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其實雇主是握有決定權,因為工作有其專屬性,如果雇主不同意,員工就不能請哥哥代服勞務,且員工職務特性雇主是最為清楚的,案中這位員工是公司的MIS,各位覺得有可能會冒資訊外露的風險嗎?

結語:

這個案子我半個小時之內就解決了,員工只得照規章請假,但並沒有去懲處員工,因為他還蠻有創意的,既使是想偷吃步,但也沒有發生什麼損害的事情,以此案例來分享,最重要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勞動法令的空間是很大的,員工的想像力也是無限大,但這也是人資看倌們被看見的機會啊,所謂富貴險中求嘛…哈哈,開玩笑的,這種問題如果都可以處理,公司還少的了您們嗎?再小的案件都會有法律的風險,端看我們如何的去處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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