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這樣子到底有沒有算曠職? - 討論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的效力!
今天早上網友傳了一個案例給我參考,今天我就用網友的案子來討論勞動契約『因故停止』的效力為何,因為這在實務上常常會引起很大的爭議。
案件內容:一位在公司服務10年的女性員工,有天天突然沒有來上班,聯絡不上,後來公司以連續曠職3天發存證信函解除僱傭關係,直到2個月後,勞工突然出現,並表示其中間被三名歹徒綁架至山區,加以囚禁,後趁其不注意逃脫,且報警處理,有報案記錄、驗傷記錄、筆錄等文件可供佐證,請問是否可以回到公司任職?
一、何謂因故停止?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其中關於因故停止履行,有一個解釋令可以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3日勞資二字第27641號函:
所謂因故停止履行,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依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合意而成立,兩者共同點為無可歸責當事人之一方而存在,不包括資遣和解僱。
在此案中,員工於下班途中被綁架,是屬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我想天底下沒有人想被綁架,而且員工的確有提出相關證明,這個法我個人來解釋的言,應屬於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理當來說應該是合倂計算其年資。但以公司來說,勞動契約關係已依法終止,基本上也無可歸責於公司,所以會有爭議點出,我因為這件案子有諮詢過勞動部承辦、勞動局承辦,以下是他們的意見:
勞動部:
雙方主張皆為合理,但事實上仍要送當地勞動局,以個案來做事實上的判定。
勞動局:
目前單位裡並無此類事實認定的機制(?怪了,怎麼會不一樣!)且也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可以處理此類案件,建議勞雇雙方自行協議。
聽完這個答案,我只能說真的是讓人三條線,不過主管機關真的只能依法行政,這也是不爭的事實,於是我想了想,歸納以下的結論:
所謂的不可歸責,就是情形超越人主觀所能控制的情況,這就是一種不可抗力的現象。
不可抗力的意思係指一種人們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此案來看,員工既能提供相關佐證,且曠職之原因並不是因故意或過失所導致,在法律上應為善意之被害人,基於法律保障弱勢之立法精神,員工之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讓員工恢復原職且合倂計算其年資。
結語:
雖然主管機關無法可處理這案子,但這正好也是上天送給我的禮物,可以用自己的經驗、法律的精神、相關的資料,縱合做出一個結論,且該名員工在公司服務10年,一向工作努力,所以在這個案子,我試著去做有利於雙方的解決方案,這也許才是法律所賦予我們的真正的精神,To Protect and Serve,這是我大學教授送給我的一句話,法律不是一直去分辦黑白,而是要替雙方找出都可接受的解決辦法,對我來說,那才是法律的真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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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為何,有進入調解或是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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