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市勞動局長才出上任幾天,已放話要增加勞動檢查的次數,搞的業界是人心惶惶,在我看來,公部門的介入有其原因,我們的勞動法令某種程度上是還算完備,但與歐美不同的是,我們民族性對於權威,仍有一定的畏懼,別說衝突,連面對面的談話都很困難,所以我個人認為如果要降低勞資對立、勞資爭議的狀況,勞資會議是一個不錯的做法,今天我就會以勞資會議為主題與各至做分享!
我的目的就是讓各位沒有開會過議的人,看完我的分享就可以上手,知道內容是怎麼一回事,當然如果內容有不懂的地方,也請各位別客氣,可隨時與我討論。
一、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工與資方各自相同數目的代表,定期舉行會議,利用提案與討論的方式進行會議,再將獲得多數與會代表同意的提案表決通過後,形成決議,籍此拉近勞方與資方的距離。
勞動基準法第83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二、什麼單位可以開勞資會議?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2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其人數在30人以上者
三、人數有特殊的規定嗎?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所謂的當然委員,意思就是就公司的人數來做勞資會議的雙方委員,有點瞎,但我曾經協助過5人公司開勞資會議,很有意思,其實以我實務經驗來看,人數愈少,越好溝通,人數一多的話,事情就沒那麼好處理。
四、代表怎麼選出?
勞方:
1 事業單位若是有工會者,當然是由工會會員或經由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代表擔任。
2 事業單位人部門距離過遠、人數過多,得依比例來選出勞方代表。
3 勞方代表任期四年,中間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得讓遞補人員進行遞補,若不足遞補,則會進行補選。
資方:
1 由事單位直接指派,指派的人應有相當的決策能力,當然雇主本人也可以擔任代表。
2 資方代表因職務調動或出缺時,雇主得改派適時人選,任期也為四年,連派得連任。
注意事項:
1 其中關於勞方代表,本人須年滿20歲,且不得為公司一級主管人員。
2 另外選舉權的話,只要是公司人員即可,包括部份工時人員,但須年滿16歲才有選舉權。
3 為保障單一性別在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只要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達到企業內人數1/2以上,所選出的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代表應選人數的1/3,以下圖為例。
五、將勞資代表名冊送至當地勞動局備查:
選出代表後,15日內將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六、召開勞資會議注意事項:
1 勞資會議每三個月應舉行一次。
2 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代表。
3 主席前於開會7日前發開會通知。
4 勞資雙方代表各要過半數出席。
5 決議事項須有3/4代表同意。
七、函報勞資會議事項:
八、勞資會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其實任何事項都可以拿出來討論,我個人覺得比較重要的是決議後的執行力,承諾與執行是勞資會議的重要基石,以一個案子來拉近彼此的距離,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缺乏對話的狀況下,勞資會議某個程度是可以慢慢培養勞資雙方的互信感,我個人覺得是要大力的推行,最後謝謝網友Scottie Peng的提醒,我忘了將整體流程圖放上來了特做更正,不好意思。
結語:
對話與溝通是處理勞資問題的不二法門,我們的法令每年都會有所修正,但為什麼勞資差距還是那麼的大?對言、尊重、同理心才是關鍵,各位如果有看我昨天的文章,過度辦正效應其實在企業界發生許久,但仍未見狀況好轉,為什麼呢?因為雙方都不願意對話、溝通,工會效能不彰,甚至是淪為打手的角色,實在是讓人憂心,請各位看完我的這一篇文章後,去好好的想一想,這才是改變現況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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