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各位沒有看錯,自從昨天去上了為暢老師的部落課程之後,小弟也開要做一些改變了,第一個就是此之後,會就每天的專題後,專門就網友、客戶提出的問題來做主題式的分享,老師說台灣最強的部落客一年產量是600篇,我志不在此,從開始我就強調創造、學習、分享,寫這兩個多月來,已經發現了很多驚喜之處,所以接下來一週的產量會是多一篇,等我習慣了之後,又會再加一篇,謝謝各位給我的支持,讓我們繼續這一段驚奇的旅程吧。
主管加級與加班費有什麼樣的關係,很多人都會搞不清楚,企業主往往都是惡意的濫用這個名詞,今天我會以此為主題做分享,看完之後,看倌們如果有疑慮,請再提出題給我,我會再行解答。
從實務見解找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798號:
上訴人主張XXX係擔任該公司之專案經理,非一般職員,屬責任制,上班時間較為彈性,雙方並未約定每日上班起迄時間,發給誤餐費僅為恩惠性給予,核與加班無關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亦與前聘僱契約之明文約定不符,自不足採。
1 責任制須經過核備:
我之前關於責任制的文章有提到,須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送件核備,如果沒有通過或根本沒有送件的話,根本不成立任何的責任制,因此如果企業主枉用責任制的框架來苛扣加班費的話,根本的、明顯的、自始的違法。
2 僱傭契約中,是不會有責任制的約定:
責任制須報備且核準通過才算是有其適用,所以一般的勞動契約上面是不會有任何有關於責任制的約定,也不可能用責任制來蓋過延長工時的請求權,這一點不可忘記,如果有任何合約上面載明責任制條款的話,那我告訴看倌們,這一家公司明顯的有問題。
接下來,雖然目前實務上沒有任何加班費與職務加給相關的函釋,但法律不乏類推適用的原則,還是用上述判決文的後半段來看看主管機關認定加班費的獨立性為何: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798號:
上訴人另行主張XXX雖有延長工作之事實,其亦於年終發給年終獎金及辛勞獎金中倂予結算云云,惟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與同法第29條所定之年終獎金,二者之立法原則與加諸雇主之責任義務並不相同,縱使上訴人於年終給予勞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基準之數額以為補償,該補償該屬於同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利用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給予之獎金或紅利,究其性質係屬勞雇間約定之非強制性給予,要與同法第24條規定所課雇主發給延長工時工資之強制性義務本有所不同。
1 延長工時是法定強制性給予:
加班費是強制性給予,而職務加給是因為職務內容之特殊,性質本有所不同,即使此判決是在討論加班費與年終獎金的不同,但也可以擴大解釋,加班費之性質與職務加給本來就有所不同,應加以分別,而不是自畫範圍,給予錯誤認定。
結語:
針對網友提出的問題,我盡量不用冗長的論述,用一個判決便可以點出來概念的不同,希望對提出問題的網友有所幫助,想了一下,我剛改變了心意,以後網友的問題,我會每兩天上架一篇,除了增加我實務經驗之外,另外也想試試自已可否將自已的量增加,今天是星期一,天氣冷,但看在後天要放4天的份上,各位請好好的努力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