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選舉假,上夜班之保全人員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保全是全先界最不好做的工作,工時長、薪資低,國內特殊的保全,又是拿命去玩,CP值非常低的工作,那天在一個聚會中,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有意思,所以以此為主題來與各位做分享!!

先與各位報告,這一篇專門是為網友解決問題,我會以簡明為主,而不會用論述的方式來解題,今天有看倌私訊我,覺得過於簡單,我的朋友啊,解決問題不用長篇大論,一擊必殺比較重要喔,那我們開始吧!


保全在九合一選舉前的晚上1900開始工作,直到翌日早上0700下班,請問他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當日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共24小時。雇主徵得員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不應妨礙其投票。』

這個解釋令可以看出幾個重點:

1 選舉假的範圍是從11月29日的凌晨0000~11月29日當天晚上的0000,總計是24小時。


2 保全員雖是指定日上班,是用排班的方式來工作,但也是可以推定其從29日凌晨的0000~29日的早上0700如下圖例所示。





所以針對保全員29日當天工作的7個小時,是可以要求加倍的工資。

結語:


其實我很喜歡這種單純解題的說明,簡明快速,可能大家要去我的分類找尋相關的文章來看過後,才會比較有感覺,快三個月了,累積了80篇文章,以後我會盡量將分類做得更細,讓大家更好找文章,一篇一篇的累積吧,聽說台灣有一位部落客前輩,一年有600篇的產量,我這兩天試著一天兩篇,腦已經有點不聽使喚了,哈哈,看來還是欠訓練,但我真的有一個心願,讓我做出勞動法令最透明、最易懂的平台,希望大家多給我支持與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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