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3%派遣上限是唯一的重點?- 看看日本,想想我們(上)!!


有看到12月19日勞動部的新聞稿,已將勞工派遣保護法納入進度,頗有要試行的味道,不過呢,新任的勞動部長也遇到了一樣的問題,目前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派遣的上限百分比為多少?經濟部說6%,勞動部則是3%以下,對小弟來說,這並不是最優先的重點,派遣在國外行之有年了,除去爭議之外,立法精神,也就是核心價值為何,那才是重點,說老實話,百分比勞工在意嗎?只要有錢賺、工作夠穩定、未來有發展,那才是普羅大眾的想法,學者與官員似乎與民眾的距離有點過遠了,我之前曾有寫過派遣的文章,今天也是以日本為例,分享他們的立法精神與實質的做法:

我們先看勞動部新聞稿的圖例:



以進度而言,我想明年很有可能就會公佈施行,但因為考量到選舉的狀況,我想兩個政黨應都在考量此政策對選舉的衝擊,有可能要到民國105年才有出現的機會。立法精神,看了一看,我想應該是以日本為對象而來的學習,正好這也是今天我分享的主題。

一、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

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當然會有勞動契約的關係,但派遣勞工所負給付勞務之義務並非在派遣公司指揮下服勞務,而是在第三者(要派公司)指揮下,才算是履行勞動義務。這種特殊的關係,可以視為派遣公司將其勞動請求權及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後發生。

就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雖然是勞動契約之一種,但與一般勞動契約仍有內涵上之差異,應該將其名稱改為『派遣勞動契約』較為妥當。在日本的法令中,其派遣勞動契約中,對於派遣勞工的類型有做以下的分類規範:

常用僱用型派遣勞工:

其與派遣公司所訂定勞動契約有其繼續性,不論其派遣時間終了、等待其派遣待機時間、要派公司解除勞工派遣契約,都不會影響其與派遣公司間的契約關係,如果派遣公司欲解除派遣勞動契約,就進而適用資遣、解僱等規範。

登錄型派遣勞工:

僅在派遣公司要派遣該勞工至要派公司服務時,才會有契約關係,一般來說都屬於定期契約,其契約關係始於派遣開始,終於派遣終了而消滅。相對於常用僱用型派遣勞工,其工作屬於較不安定之類型,所以先進國家,如日本,針對常用僱用型派遣勞工採取報備制,而對於登錄型派遣勞工採取許可制。

二、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間的關係:


要派公司之義務:

其對於派遣公司有給付費用之義務,但對於派遣勞工僅有勞動請求權及勞務上的指揮權,某種程度也應承繼雇主對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照顧義務。至於要派公司是否針對派遣勞工有懲戒權?日本現行勞工派遣法第44條,明文規定要派公司無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規則可以適用,但並不是完全將管理責任歸在派遣公司,其規範目的僅在說要派公司並不需要就派遣勞工制訂工作規則、聽取派遣勞工意見 、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公法上之義務等等,並不是無法要求派遣勞工。

在維持企業秩序的考量上,派遣勞工是有適用要派公司工作規則之餘地,所以也具有懲戒派遣勞工之權利,但並非無限上綱,由於要派公司沒有給付派遣勞工工資之義務,所以就減薪、解僱等權利應要排除在外。

三、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之勞工派遣勞契約:

一般來說,勞工派遣契約所約定之事項,包含有勞工所從事業務之內容、工作場所、指揮命令相關事項、派遣期間及工作始日與終了日期、每日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等相關事項、延長工時事項、安全衛生事項、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責任分擔等事項,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責任如何分擔,這待會會在下一項目中做說明,而一般最常發生問題的點在於如果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所訂定的勞動派遣契約,其中有關於勞動條件部份,若比派遣公司內部工作規則所定者有較低水準之情形時,勞工自無須受該勞動件之拘束。

四、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定責任之分擔:

日本勞動基準法適用上雇主責任分擔:

日本派遣法第44條第1項:(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雙方皆需負擔責任之事項)

1 平等待遇
2 強制勞動之禁止
3 見習生、師徒制度之排除等規定事項
4 禁止對申訴勞工不利益待遇之規定
5 法令規則公開揭示之義務
6 記錄資料保存等義務

日本勞動派遣法第44條第2項:(僅有要派公司必須負擔勞動基準法上雇主責任之事項)

1 公民權行使之保障
2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之工作時間及假日、深夜工作
3 危險有害業務與坑內勞動工作之禁止
4 女工工作時間及假日、深夜勞動與妊 期間危險有害業務工作之限制
5 哺乳時間、生理休假給予事項

這與我國目前的法令是有極大的不同,我深信勞動部目前所說的爭議點,很大的程度是在這裡,因為這就代表要派公司要承擔與雇主等同般的責任。

至於假日加班、變形工時的工作時間,依日本的法規規定,須勞資雙方訂定團體協定之後,雇主始能命勞工從事加班等工作,因此團體協約之制定,還是得由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為之。

日本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上之雇主責任分擔:

(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雙方皆需負擔責任之事項):

1 有關勞工衛生管理者之選任
2 企業內駐醫護人員之選任
3 衛生委員會之組成
4 中高齡勞工安全衛生注意義務、健康診斷注意事項、促進健康之促施
5 僱用時之教育訓練至派遣前之教育訓練由要派公司負責
6 致使勞工從事危險有害業務工作,則由要派公司負責
7 工作內容變更教育訓練,則由要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共同負責

(要派公司單獨負責之事項):

1 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安全委員會、防止危機與傷害之措施
2 有害化學物質之定期檢查
3 工作環境之維持與管理、工作環境檢查等事項 
4 從事有害業務之健康檢查由要派公司負責

而一般性的健康檢查則由派遣公司負責


結語:

考量到篇幅的長度,今天我就先將介紹到此,下一個星期一我會再將下半部放上架,做這分享的最主要原因,是要讓大家了解先進國家是如何處理派遣勞工,分枝是多麼的細緻,我今天早上終於想通了為何年輕人為何不要正職工作而想要選擇派遣業?因為工作有很多種選擇,且萬一表現的好,也是可以在企業內轉正,唯一不同的是,他們已對企業內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更能增加工作的效率,派遣不是毒蛇猛獸,善用而不濫用,是可以有所不同的,主管機關凡事以法令為優先的思考邏輯,只會增加紛擾罷了,如何回歸溝通,才是企業活用人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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