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網友松鼠在社團中提到的案例,讓我可以有這個機會與大家分享我個人的一些心得,今天的內容完全是針對案例所寫,並且是以行政機關見解來做架構來說明,至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正反意見實在是很多,我以後會慢慢的跟大家分享:
法源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內政部62年3月2日臺內社字第511400號函:
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故審核時,應就其起點與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
勞保條例第34條:(職業傷害之補償費)
被保險人因執 行職務而受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不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所以就上述的規定,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可以依勞保條例請領傷病給付,傷病給付申請書都是要投保單位蓋章,如果公司拒幫勞工申請怎麼辦?勞工可以在申請書上述明原因自行申請。
通勤傷害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行政機關的態度)?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
本法所稱之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之原因引起勞工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就屬於其他職業上之原因。
內政部75年臺內勞字第402380號函: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意外事故,除違反法令者外,均屬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2日臺勞動字第1558號函:
勞工由家中至車站搭車,如確為上班行為,於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災害處理。
由此可知,行政機關對於通勤傷害,是認定為職業災害。
而就網友發生之案例,建議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因為各位要知道,要勞保局拿出錢來,可不是一件那麼容易的事情,所以如果公司不替勞工申請、或在其申請表上蓋章,勞工得自行備足以下文件,直接寄去勞保局去做認定,如果傷病給付有下來,那麼就代表主管機關已認可此為職業災害,再以此去勞動局或法院做權利上的爭取,會比較適合。
應備文件: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3 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說明書
向勞保局送件後,等候其回應,如果有下來,那麼才會有之後的勞基法補償問題,在這裡要強調,公司是沒有任何權利去拒絕勞工申請勞保給付的權利。
例外情形: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4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1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2 未領有駕駛車種駕駛執照駕車者
3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駕車者
4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5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6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7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8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9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這是常常大家會忘記的地方,法律是保障相對之弱勢,如果是因為違法而受傷,自不受法律之保障。
這是目前就網友的案例我所做的初步整理與說明,明天我會繼續補上相關的細節,包含如何填寫傷病給付申請表、及確認是職災後,如何使用職災門診單,會繼續做一個清楚的說明,這是我開部落格以來寫最久的一次,大家請指教,我會繼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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