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寫對才有錢-申請傷病給付注意事項
以勞保給付的項目中,其實傷病給付是申請頻率最高的,前天我將網友的案例做完討論後,曾經有說過,如果公司拒絕為勞工申請的話,勞工得準備好文件,自行申請,所以囉…今天就用實際說明,讓大家知道怎麼申請傷病給付,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把這個流程記下來,最後我會附註幾項應注意的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普通事故舉凡感冒、交通意外都是,與職業傷害有絕對的不同,大家要開始申請前,請先把事故本身做一個清楚的界定,別申請錯了。
法條基礎:
勞保條例第33條(普通事故)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不能獲有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保條例第35條(普通事故申請期間、金額)
期間:自不能工作之日第4日起,最多以6個月為限,但在事故前勞保年資滿1年者,再增加給付6個月,共為1年。
金額:依被保險人遭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計算。
舉例:小周因為B型肝炎於103年6月1號住院診療共5天,出院後休養3天才開始恢復上班,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以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住院日數-前3天)x平均日投保薪資x50%
(5-3)x42000/30x50%=1400元
注意事項:
1 普通事故以住院診療為必要,所以在家休養3天並不在計算的範圍之內。
2 小周因為患有B肝,向公司請病假,只能取得半薪,這就是所謂的不能獲有原有薪資。
3 傷病給付之申請須有實際治療之行為,未經治療、不能提供申請期間之診斷書、或診斷書註明為休養期間而無治療均不在給付的範圍之內。
勞保條例第34條(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不能獲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保條例第36條(職業傷害申請期間、金額)
期間: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第4日起,如經1年尚未痊癒者,仍得繼續申請,但以1年為限,最多發給2年為限。
金額: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第2年依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
舉例:103年8月1號小周於下班途中發生嚴重車禍,住院開刀15天,無法上班,103年10月1日再度住院開刀5天,直到103年11月1日才恢復上班,此段期日小周每天都有看診及復健,其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不能工作天數-前3天)x平均日投保薪資x70%
103年8月1日~103年11月1日共計93天
(93-3)x42000/30x70%=88200元
注意事項:
1 職業傷害是以不能工作日數來計算。
2 治療期間若有工作之事實,哪怕是1天,均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結語:
今天先以實際案例來讓大家知道傷病給付的種類及應注意事項,因為小弟時間有點緊迫,所以明天會就請領手續及表格來跟大家說明,不好意思,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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