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說不清的休假制度-12月27到底是休假還是補班??


跟著昨天的議題我們繼續走下去,所以針對新聞報導12月27號是有兩個版本的說法,一個是行政院發佈的聲明稿,另一個就是勞動部發佈的新聞稿,開始之前,小弟我還是有兩個基本概念跟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概念:

勞動部:掌管所有勞工的放假事宜、適用《勞動基準法》

內政部:掌管公務員放假事宜、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看新聞稿時,請看一下新聞的出處,沒錯,我們偉大的行政院長並不清楚勞工與公務員的分別在什麼地方,所以在看任何的新聞稿時,一定要特別注意是由哪一個部會所發佈的,另外我在補充一點,讓大家知道這其中有什麼分別:

颱風假一般都是看內政部人事行政局公佈為準,但實際上,人事行政局只能拘束公務員,並不能拘束一般的民營企業,所以雇主是得要求勞工在颱風當日出勤,且該日本屬工作日,所以颱風天來上班,並沒有加班費的問題。

這個例子就是告訴大家,公務員與勞工體系本就有所不同,所以就12月27號是補班還是休假,當然解釋就會有所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已於昨日的文章說明過,一年共有19天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號)

2 和平紀念日(2月28號)
3 國慶日(10月10號)
4 春節(初1至初3)
5 除夕
6 民族掃墓節
7 中秋節
8 端午節
9 兒童節                            共計11天

可以明顯的看出兩套休假制度其實是不同的,所以適用上面自然就有所不同,自然大家回頭去對照兩份新聞稿,就可以知道問題在哪邊了。


問題分析:

1月1號:星期四
1月2號:星期五
1月3號:星期六
1月4號:星期日

12月27號:星期六


所謂的連休四天就是指這四天,1月2號在勞動基準法中是屬於應放之國定假日,但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中卻不是應放之國定假日,結論便出來了,公務人員想要放的話,那麼就要找一天補班,故行政院決定在12月27號(星期六)補班,而勞工便不用於12月27號補班,而是正常的休假。


看到這裡,應該是結束了吧,但勞動部也是有出包的地方,還記得我昨天提到的調移式週休二日嗎?(如果不知道的話,請看一下昨天的發文),為了達到週休二日,19天的國定假日已調移了13天,只剩6天,而這6天大都是約定除夕、初一、初二、初三、中秋節、端午節、清明節、五一勞動節的其中6天,所以1月2日其實早就被調移掉而變成工作日了,除非公司與勞工所約定的調移項目另有議定,否則只能很遣憾的說,勞動部也出包了。

但為了替剛上任的勞動部長打氣,只能說勞動部的新聞是適用優於勞基法規定的公司囉…看到這裡,大家是否有清楚的概念?不實工時制度還有很多的地方要提出來討論,但本於簡單的精神,我有遇到時事案例,再寫出來與大家分享!!

今天下午有網友詢問職業災害與通勤災害的問題,感謝大家,明天我將會以此為主題,與大家分享,週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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