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死亡給付第三部曲-遺屬年金如何申請?


遺屬年金是死亡給付最後一個主題,說老實話,我個人覺得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應採取更白話的方式讓勞保條例更加的易懂才是,我還會再找新的方法來詮譯,還請各位看倌多多包含,網路總算是好了,如果可以的話,今天便可以上架兩篇,請大家指教囉!

同時也很興奮的向大家宣佈,我終於搞定文章分類了,天啊,真的是Google萬歲啦,搜尋一下便找到了方法,希望大家可以比較容易找到文章來閱讀。

民國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謂的年金制,基本上就像是公務機關的『月退制』一樣,讓退休的國民可以享有一定的保障,此立法意圖是不錯的,但同時也表示了一個現像,那就是勞保局的財務狀況是持續的走下坡,如果您是屆於30~40歲的看倌,請要有心理準備,因為以後我們是會繳得多、領得少的那個族群,改天我會以此為主題,來做個分享!開始之前先將遺屬年金給付流程給大家參考: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效期間內死亡。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      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姐妹


三、請領條件:

由於是年金制度,所以審核制度是較前述遺屬津貼嚴格許多,各位勿必要看清楚這要求的要件,因為實務上常常就是申請人資格被駁回,請大家一定要注意。

配偶: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沒有謀生能力或有扶養子女者不在此限。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在續一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沒有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所謂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的意思,就是收入低於基本工資的意思,如下圖所示:



子女:只須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申請 (養子女須收養滿6個月以上)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上,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父母、祖父母:

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只須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申請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上,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姐妹:只須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申請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四、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者:平均月投保薪資  X  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且符勞工保險條例    第58條第2項所定,於未領取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給付標準計算後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出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以3000元計。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五、應附文件:

1 本人死亡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須提供各戶籍謄本。請領遺屬年金為配偶者,戶籍謄本    應載有結婚日期。

4 以在學身份申請時,應簡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且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資料供      保險人查核,符核條件者,應給付至翌年8月份。

5 以無謀生能力申請時,檢附重度障礙手策或相關證明。

6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時,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結語:

努力了三天,總算是將死亡給付先分享完,但其實還沒有結束,我會先讓大家消化一下,過一段時間再將實務案例與大家分享,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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