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死亡給付第二部曲-遣屬津貼怎麼申請?
今天晚上本來要加班挑戰接下來的二、三部曲,但由於網路有問題,所以只能用手機分享來上網,速度慢了點,好不容易在中央大學教室中寫完第一篇,本想在火車上寫上二部曲,但各位,我今天被滿坑滿谷的印尼朋友給嚇到了,彷彿人在印尼一樣,整節火車滿滿的,都是印尼的話語,時空錯亂了,呵呵呵,這也許是老天給我的考驗吧…
昨天從聚會回來了以後,發現很多人資的朋友都好年輕,那麼的有使命感、那麼的有熱誠,真讓我這個老人家熱血沸騰啊,的確,已經很多人來問我為什麼開這個部落格?原因簡單,因為我希望透過分享與討論,可以讓我們變的更好,我每天一打開部落格,就像看到大家一樣,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多多支持、多多討論,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能夠開讀書會,與大家教學相長,嗯…?心中的激動很像還沒有平復,話不多說,我來介紹一下遺屬津貼怎麼請領?
其實大家可以不用死背,因為就只是被保險人身故之後,家屬可以請領的項目而已,上一篇的遣屬津貼只要支出費用之人,拿相關單據即可請領,但接下來這兩項討論,請記住,只可以請擇一請領:
勞保條例第63條之3:
遣屬具有受領兩個以上遺屬年金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各位請照上一篇的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標註的第三項,就可以看到,上面的註記文字: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請擇一勾選的字樣,即可了解。
一、遺屬津貼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袓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姐妹者,得選擇按其死已當月(含)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40個月遺屬津貼,或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為何規定在98年1月1日?
其實98年1月1日是勞保年金正式施行的日子,在96年5月便失能年金、遺屬年金納入勞保年金的範圍內,以因應國人平均餘命22年(退休後至身故的這一段期間)的狀況,年金顧名思義就是每個月都可以領,活愈久領愈多,是一項照顧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政策,所以政策實施日之前是可供選擇、而政策實施後便具有強制性,此與勞退新舊制是一樣的道理。
萬一不是職災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是否還可以請領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已也可以請領遺屬津貼:
投保年資未滿1年者,遺屬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10個月遺屬津貼。
投保年資滿1年未滿2年者,遺屬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一次請領20個月遺屬津貼。
投保年資滿2年者,遺屬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30個月遺屬津貼。
二、遺屬順序:
遺屬順序指的是去申請並領取遺屬津貼的親人順序,與民法繼承順位是相同的概念: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父之兄弟姐妹
請問如何請領?
實務上我也曾經遇這種問題,比如說兒子身故,他的爸爸媽媽告媳婦侵占其遺屬津貼或年金,勞保條例其實也有做相對應的規範:
勞保條例第65條第2項:
前項受領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但也是有特殊例外的情形:
勞保條例第65條第3項:
1 在請領期間死亡
2 行蹤不明於國外
3 提出放棄請領書
4 於符合請領條件滿一年而未請領
父母及婚生子女的範圍?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實務上還有一種關係,叫做擬制血親,就是俗稱的收養,所以養父母、養子女是否也是在這請領順序的範圍之內?依民法的相關規定,是包含在內的,但養子女必須是要依法收養、辦理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符合申請資格。
另外,養子女是不得去請領其親生父母之遺屬津貼,這一點與民法上的概念是一樣的,因為一旦收養關係成立,其與原親生父母、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便停止,除非收養關係停止,這一點也是要注意的概念。
三、申請所需簡附的文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
4 申請請領人現戶之戶籍謄本
結語:
其實很想一次給他寫完,但想了想,概念還是逐一介紹會比較好,所以我明天還是會繼續將剩餘的部份介紹清楚,勞保真的不簡單,有夠複雜的,我之後會找相關實務計算題跟大家分享,希望老天可以保祐我家網路今天會修好,不然光用手機分享,實在是很慢很慢,哀…謝謝大家,也希望大家HAPPY MONDAY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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