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Karoshil-令人聞之色變的過勞死


開始前先跟大家說聲不好意思,最近在忙著搬家事宜,帶著一個小孩真的沒有那麼容易,每天都在與時間賽跑,好不容易打包完畢,後面又是繁重的整理工作,直到今天中午,我的整理工作才大致到了一個段落,現在在書房上架文章給大家!

這幾天大家可以看到新聞,勞動部已將新聞業、金融業列入勞動檢查的名單中,因為長工時的狀況下,不禁讓人聯想到今天6月一位廣告業女性主管死的事件,會讓大家對於過勞死有很大的恐懼感,所以今天小弟抬著酸痛的雙手,為大家分享何謂過勞死?

過勞死這個名詞其實是來自於日本,1969年,一名服務於日本最大報業海外運輸部門的員工 ,於工作期間中風身亡,剛開始並沒有引起太多人的注目,直到1980年,日本經濟泡沫化,這時某些企業正值青壯年的行政主管在沒有任何預警的情況下猝死,而開始引起媒動大量的報導,並稱之為karoshil(過勞死)。

所以大家可以知道這個概念其實是來自於日本,但真正引起重視的其實是2010年,南亞工程師在家中猝案,勞委會評議委員會並不認定其為職業病,引發很大的風波,後來勞委會痛定思痛,決定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的認定基準,並全面採取日本的認定標準,其中有幾個重要的變革,與各位分享:

1 以往認定標準為『一天24小時持續工作』、『一週每天工作16小時』 現在改為『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週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工作型態或負荷導致精神緊張』。

2 以往過勞死認定是由勞保局認定,現在改由職業醫師依工作型態縱合認定,不以加班時數為唯一指標,改由工作型態、工作負荷是否過重來縱合認定。

3 以往認定長時間工作認定標準為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為100個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加班時數為80小時、發病前一至六個月加班時數為45小時,此標準過嚴,常常讓過勞死個案被駁回,而目前改過的標準為:發病前一個月加班總時數為92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加班時數72小時、發病前一至六個月加班時數為37小時。

4 過去勞資是各說各話,無法找出真相,現在是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必須說明為何勞工不是過勞死,否則將直接採取勞工的說法。

5 以前認定標準名稱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定』,在這其中並沒有提到心臟病、腦血管等字眼,但目前名稱改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將過勞死由狹義的循環系統疾病擴大為廣義的心血管疾病。

而目前國家機關認定的標準是以下列三項為判別的依據:

異常事件:

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的前一天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到天災或火災等異常事件(比如:高雄氣爆事件),且能明確的指出狀況發生的時間及場所,此異常事件造成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會在承受負荷後24小時內發病,而可以分為下列三種:

(a) 精神負荷事件:
會引起極度興奮、緊張等強烈精神上負荷突發或意料之外的異常事件。

(b) 身體負荷事件:
身體突然負荷強烈負荷之異常事件,特別會發生在協助救災、處理事故時身體明顯承受的負荷。

(c) 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急遽且明顯的環境變動,如在室外作業時,在極為嚴熱的環境下無法補充足夠的水份。

短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當日)前一週內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

長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六個月內,是否因長期間勞動造成明顯疲累的累積,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來計算加班時數。

結語:

到今年目前過勞死案件大約是50件,其中保全及運輸業仍是前兩名的行業,但內行的都知道,保全業及運輸業根本無法適用勞基法,如果不針對行業別而調整工作時數,以及落實勞資會議協商勞動條件的前提下,修一些無關痛癢的地方,其實是無法讓勞工獲益的,今年六月一位廣業女性主管過勞,請問真的是即時通訊害死她嗎?如果勞動部還是如此的思維,那只能說,過勞死的案例絕對會比官方統計數字要來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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