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我一個從事人資工作的朋友問了我一個問題,員工教育訓練如果是在週休二日舉辦的話,是否有加班費的問題,我想了想,還是把它做一個主題在自已的部落格上,做個討論。
因為假日辦員工教訓練所衍生出來的勞資爭議問題,大約是勞資爭議案的40%(個人年處理案量),開頭先以兩個解釋令來做解釋,讓大家了解勞動主管機關的態度為何:
(80)台勞動二字第14217號
事業單位處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於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係屬於自願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於工作時間。
何謂勞工教育訓練?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應施以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對上開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惟授課時間得否安排於非上班時間,法尚無明定。
(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項目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期間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狀況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如逾勞基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之工資。
由此上述的兩個解釋令,其實最為重要的是留給勞雇雙方去議定,因為任何延長工時的行為都要經過勞工同意,雖然法令沒有強行規定,但我想立法精神還是將此權利還給勞雇雙方去議定,因為我對於教育訓練是否要計算加班費,有三點的看法:
(一) 對於員工所處之職務,公司是否有對應的教育訓練,比如訓練行政部門的人去做業務相關的教育訓練,很明顯與其職務不合,以我的實務經驗,通常在勞資協商時,就會被承辦人打槍,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二) 員工是否有選擇權,大多數公司的教育訓練都是強迫性質,但看上述解釋令,只要是強迫性質,除非是安全衛生法規的規範,其餘的都是要支付加班費,所以端看員工選擇權的認定,也可以很快就可以判斷出來。
(三) 是否在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上有書面的規範,這一點通常都會被忽略掉,人資部門在面試時應將相關規範加以說明,讓員工有所心理準備,而且現實上很多公司的教育訓練都是臨時舉辦,並沒有制度規格化,這也會造成員工霧裡看花,易心生不滿,造成公司有潛在勞資爭議或員工異動率過高的問題。
結語:
個人覺得教育訓練最重要目的是讓員工在做中學,應將訓練結合於平日的工作時間中,讓員工可以更快的進入狀況,創造工作的價值,但太多公司巧立名目,間接的苛刻員工加班費,導致勞資爭議頻傳、讓整體環境惡化,到最後受損的是整間企業營運,這似乎是目前很多公司的現實狀況。
再者,企業如果是出錢辦教育訓練,請記得此不是員工福利,不得強迫員工參加,或將出勤列入考核當中,因為就如上所述,尊重員工的選擇權才是判斷的依據,企業主切莫自已將錯誤的觀念加諸在員工身上,這一點也不得不注意。
最後一個也是常常會發生的,那就是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除了現金之外,補休也是另一方式,但這也是要讓員工有所選擇,否則就會如同圓山飯店一樣,硬把員工加班換成補休一樣,除了被罰,也賠了自已的名聲,這一點也請人資朋友們多加注意!
假日辦理教育訓練或假日辦理旅遊會議,規定全員參加,勞資協商員工得以申請加班費,這樣就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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