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有種比加班費好的東西-補休


退伍後的第一份工作是在某家飯店當服務員,在那個年代,工作超時是每天上演的戲碼,因為飯店業以客為尊,所以都要等到客戶離開才能離開,這個時間當然是超過下班時間,那個時候才知道什麼叫『換休』,就是把延長下班的時間換算成休息的時間,還記得那時候要離開飯店時,離職前足足休了14天…直到這幾年踏入了勞基法的世界,才知道換休其實就是補休,而我今天就是以此為主題,跟大家分享我這幾年在處理加班補休的心得:

勞基法24條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我想這是基本的,大家都應該知道,但『補休』並沒有出現在法條當中,而是以下列幾個解釋令來做詮譯:

臺(79)勞動2字第22155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己有明訂;至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臺(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應工作多久,應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若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所以就上面這張公文來看,大家應該可以明顯的看出此約定實屬違法,因為補休與否是在於勞工的選擇權,而不在於雇主的片面約定,很多企業都會以為只要公司內部簽署相關文件就可以暢行無阻,但請大家在看完我的分享後,記得違法的事由自始自終無效,無論怎麼約訂,只要一上檯面,那都是以違法做收,這一點大家一定要記得。

另一種就是員工申請加班,這種處理的方式也等同於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很多公司都會做加班申請單的表格以供勞工申請,但請記得,在加班申請單上面一定要註記加班費及補休的選項,這一點其實某種程度是在保護公司,在我這幾年工作的經驗中,很多惡質勞工都會以公司加迫加班、強迫用補休等方式來控訴公司,迫使公司在勞資協商中讓步,以達其目的,我看過很多公司的人資在調解現場是啞巴吃黃蓮,被耍著玩,這一點也是請大家要注意。

這幾年勞工意識抬頭,很多人具備勞基法的基本概念,的確是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但可惜的是,政府機關、工會團體一直將資方形容萬惡的毒蛇猛獸,但卻沒有將勞基法與企業管理做一個結合,導致勞資問題上升、企業找不到人、勞工找不到工作的窘境。

補休其實某種程度算來也是一種彈性工作時間,但需配合下列幾項程序來加以配合,至少我在客戶公司都是這麼推行,而目前實施也是尚無問題:

1 勞動契約:需在勞動契約中規範補休為員工延長工時之選項之一,此補休時數可跨年加以累計,請假以小時計算,若非臨時,須在三天前向公司提出申請。

2 勞工行事曆:請勞工在進公司時,預先排下面三個月有無任何私人的計劃,比如說出門遠遊、家族聚會、老婆生產、休養身體等計劃,為的就是要讓員工在累積加班時數時,可以與自已身的計劃做一個搭配,且可事先讓公司人資單位知道,方便調派人力。

3 勞工學習計畫:有些員工會想要出國遊學、唸個短期課程等等,這些都可以用補休來做一個調配,前面的解釋令有提到補休時數如何換算,由勞雇雙方協商,所以並不如外界所說的要用一比一的比例來計算,如我最近一個客戶的經理,老婆要出國一個月,他要請一個月的『帶小孩假』(夠特別吧,我的客戶都有這種福利),公司除了將其補休累計的二十天以外,另因體恤其辛勞,再加給十天的有給薪假,讓他可以安心的將工作交接及帶小孩,這也是個方法。

4 職務說明書:這一點絕對的必要,因為可以規範職位、職掌、職務代理人,可以讓公司活用人力,讓員工彈性的運用補休時間,但就小弟目前來看,很多公司的職務說明書是天下文章一大抄,我會於日後設一個專題來說明。

5 勞資會議:很多雇主非常的排斥與勞工面對面,但越如此,勞資關係就會越緊繃,所以將加班費、補休做一個公開的討論,是可以拉近彼此的認知及距離,我目前也在幾家客戶開始試行,情況並沒有想像中的可怕,突破心中的固有思想,才是活化公司的關鍵,只要不是不給,其實都是有可討論的空間的,別被想像力、報章媒體所影響,每一家公司的文化不同,方法也個所不同,這是人資們所要注意的。

結語:

法令一定要保持著彈性才有可行的空間,如果固守法條,不從對方的想法著手,環境只會越來越差而已,一個小小的補休就可以做這麼多的搭配,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大家會有所幫助,謝謝!




1 則留言:

  1. 我覺得主管在核簽加班申請單時,同時應注意員工的身體狀況,以避免職災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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