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8日 星期六
Yes or No-試用期間終止勞僱關係是否要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是每一間公司都會有的程序,目的在於新人到職時,給予其時間去適應及學習,勞基法中目前已無試用期的規定,而是留給勞雇雙方去約定之,所以別在法條中找尋試用期的字眼,唯有解釋令對於試用期的勞工,有保障其權利,並規定其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最低標準。
看到這裡,各位可以想看看,是否試用期都是3個月?是否時間到了,就叫你升正式員工?是否在試用期間並沒有相關的考核?如果你的答案是,放心,因為全台80%的企業都是如此,所以才會有今天要分享的主題。
勞工在進入公司後,與雇主間就是有僱傭關係,關係是兩方面的,所以理當來說,終止勞僱關係也是雙方的權利,勞工終止勞僱關係,就是我們所說的自請離職,並不會有什麼相關的權利義務,相對的簡單。
但問題在於雇主終止勞僱關係是會適用到勞基法第11條資遣、第12條解僱的規定,各位可以自問,如果真的要離開公司,是否要拿資遣費?我想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加上實務上勞動主管機關對於解僱有極嚴格的規定,除非該當其要件,否則很難做到解僱,所以大部份公司都會用資遣的方式來處理有問題、不適用的勞工。
所以今天討論的重點來了,試用期間如果不適任,雇主是否得支付資遣費?在這幾年其實造成很多人的誤解,認為試用期間只要我走,我就是要資遣費,但這個觀念正確嗎?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二號判決:
『僱傭關係的試用期間,其法的性質,學說上固有不同解釋,惟若試用期間之設計,依試用旨趣、目的,對於受僱人之繼續僱用,為客觀合理的評價判斷,於決定前為嚴格、慎重的考量,具備合於社會通念之客觀的、合理的理由,是法所容許,在此前提下,並非試用期一經屆滿,僱用人未經評價不予繼續僱用,即生不得為評價之效果,只要在必要合理期間內為評價,自為法之所許。』
就這個判決文來看,其實法院對於試用期是否可以隨時終止,是抱持著條件說(所謂的條件說,就是只要達成幾個要件便可成立),雇主一定要對職務有清楚的職說明、工作項目、考核項目須在勞動契約上載清楚,在這個前提下,如果新人達不到公司的要求標準,雇主當然可以隨時終止試用。
何謂必要合理期間?
理想的考核就是在其面試時,搭配職務說明書,說明這段期間要學習的項目、考核的項目、考核的時間都需精確告知,讓新進員工知道公司是有體制的公司,除了降低離職率,也更可以培養人才,但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間只是一個理由(因為試用期的薪資可以比正職人員低),員工沒頭沒腦的過了一段時間,才突然說要考核,考核不過就讓其走人,這與上述判例意旨便有所違背。
但進來多久才可以考核?法條也沒有說明,如何界定呢?
30日內為行使期間。』
所以看完這個判決文後,大家是否要建議公司將新進員工的試用期間稍微調整一下,不懂為何每一間公司都需要三個月的時間,我個人建議其實員工是否適任,一個月就可以知道了,試用期間不需要太長。
任何一個法律行為都需遵守比例原則,勞雇雙方雖然都具有中止試用期間的權利,但勞工長久以來處於經濟之弱勢,所以法院也針對雇主得否濫權做了明確的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判決:
『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間,固屬保留終止權的約定,然此種終止權之行使,並非完全由雇主自由裁量之,而須對試用期間員工之能力、績效、行宜的良寙等工作上的適格性,用社會一般的通識予以妥當之判斷,即應考量試用期間之旨趣與目的,只在被認為有相當客觀之事實存在時,才得以行使保留之終止權。』
可見雇主雖然在試用期間具備終止勞僱關係的權利,但不得濫用,還是得用相關的工作評核、量化資料始得終止。
保留終止權?
白話一點就是雇主在試用期間就員工的表現,擁有終止勞僱關係的權利,但此權利還是得就員工的表現而定,在合理的期間才得發動。
結語:
法院對於勞資爭議,一向採取較為宏觀的態度,會採取兩造說法加以審視及判斷,不會像勞動主管機關一樣,傾向勞工,所以各位在使用上述的制度時,一定要向公司說明清楚其必備的要件才得行使,通常我在勞資爭議處理類似案件時,也是都會審視公司所具備的書面資料是否齊全,才得判定保留終止權是否濫用!喔,忘了說一句,保留終止權的行使便不會有勞基法第11條資遣費的適用,這一點要請大家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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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職務說明書ㄟ,雖然公司有新進員工考核制度,但就新進人員來說,進入一個部門就職,除了資深員工或主管帶領之外,職務說明書應是很重要的一個物件。
回覆刪除對於員工離開公司有幾種形式:
回覆刪除1.員工自請離職:員工發起申請,員工填寫申請單,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2.公司資遣員工:公司發起,公司做資遣通報,寫非自願離職書,有資遣費問題。
3.有兩種型態,我覺得是模糊的:一是解雇、另一個是試用期不合格。
如果在有明確的職務內容、考核項目、考核時間、考核方式,並載於勞動契約中的前提下。
新進員工如果試用不合格的話,那是員工要填寫離職申請單還是公司要做資遣通報呢?做了資遣通報,員工及勞動主管機關會不會認為是公司資遣,而認為需要支付資遣費呢?
以上是我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