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午安,不好意思小弟的身體總算是恢復了正常,文章從現在開始仍會每天的上架,再請各位給小弟指教啦,早上有網友看到我昨天發的課程訊息,有來問我這是什麼?我想先跟大家說明一下。
我出社會到現在其實超過20年的時間,我求學其實沒有很順利、所以出社會也吃了不少苦頭,從我在飯店工作的時候,我便發現解決問題好像是一個不錯的能力,而且我也有很大的興趣,所以隨著自己工作、生活再加上客戶給我的磨練,我發現危機處理是一門可以拿出來教學及執行的項目,我帶了將近年的讀書會,我的學生們也慢慢的落實於生活與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他們的確處理了不少難解的問題,也因為如此我才決定要拿出來公開授課,這是起源啦…其實這門課程跟寫文章是一樣的,我的核心都在於『助人』,助人是一門好生意,我也想要在我40歲的時候,將價值觀與商業模式結合,如果各位看倌有興趣,歡迎來報名參加讀書會以及接下來的課程,好了講完了,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今天標題就是問題,所以不再講案件的內容了,到底企業對於留停是否有同意與否的問題呢?問題的內容沒有各位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喔!
勞工請假則第5條 |
一、因病留停跟育嬰留停是不一樣的:
留停有很多種,但不在今天討論的範圍內,其中關於育嬰留停,只要員工有申請的資格,企業是不得拒絕的,這一點是確定的,但如果是『普通傷病』的話,看看上面的法條,看清楚兩個字,『得予』…這兩個字是什麼意思?只能說員工在病情沒有好轉然後事假、病假、特別休假都用完的情況之下,可以採取的一個措施,其中並沒有針對企業同意與否有給明確的答案,所以囉…不要以為只要提出企業就一定要同意。
76年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
二、來看看相關的規定是什麼:
我還是會先用解釋令的方式來介紹概念,請各位記住我寫文章是在幫助各位建立概念,然後給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機會,法院的判決的確會比較專業,但判決的結果正反都有,這對各位並沒有真正的幫助,所以請各位先看清楚上述的解決令,結果很明確吧,那就是有書面約定依書面約定,沒書面約定那就是雙方協商。
三、企業前期要做的準備有什麼:
我常說企業要避免勞資爭議的最佳方式,那就是讓『制度』說話,因此企業是可以依此解釋令的內容,去建置合約上的約定,我沒有說企業一定要準這個申請,但各位試想一下,正所謂備而不用才是王道,不要每次都是專案辦理,哪來那麼多的時間與精神搞這個東西,所以建議企業要具備以下的制度:
1. 勞動契約針對因病留停做專款約定
2. 工作規則針對因病留停做專款約定
3. 工作規則送至勞動局做核備及通過
4. 將留停程序做好相關的辦法並依法執行
四、還有一件事情要特別的注意:
如果公司有針對普通傷病的留職停薪做了相關措施,如果企業是同意員工可以申請的話,那麼還有一件事要特別的注意,員工是否可以提前向公司申請復職?
這一個狀況我有實際處理過,我建議公司不要也不可以讓員工提前回來,一個病狀可以讓員工用完所有的事假、病假、特別休假,想必不是什麼輕微的病症,所以讓員工休好休滿,並且要員工提供相關的檢驗報告才可以讓員工回來,萬一沒有弄清楚結果員工回任結果『症狀加重或復發』,請問這個時候是普通傷病還是職業災害呢?這一點還請考量進去!
結語:
是不是要同意?我想講的很清楚了,各位要回頭去看公司是否有類似的規定,如果沒有的話,煩請企業快一點把制度建立起來,否則只要一件就會雞飛狗跳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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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請問讀書會,地點與時間,有資格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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