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負時數』犯法,不過如果是員工想要跟公司『借時數』呢,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大家午安,其實我今天以為文章已經上架了,直到剛剛才驚覺其實沒有,為了維持我的規律,我趕緊上架文章,每日一篇就是每日一篇,不可以打折,今天的問題是一位醫生打電話來問我的問題,這個嘛…勞基法其實沒有規範,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問題其實是每天的發生,負時數這在醫院其實非常的常見,由於我國沒有工時銀行的規定,所以有院方會片面的認定『工作時數』是必須符合勞動契約上的規定,但負時數是否合法??呵呵,另外如果護理人員是想要跟診所『借時數』是否可行?這在實務上面有什麼好的方法嗎?今天的主題來與各位分析這兩個時數的內容。

一、負時數的存在是要有條件的:

1. 先有要勞工一個月標準工作時數的約定
2. 勞工是否同意資方調動其工作時段及調整工作時數
3. 負時數不得折抵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4. 負時數的成因可歸責於勞工

二、借時數的存在是要有條件的:

1. 先有勞工一個月標準工作時數的約定
2. 勞工現有的假不足以應付個人之後的使用
3. 要有明確的申請流程及文件
4. 雙方約定在勞動契約終止或年度做結算

三、負時數與借時數最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上面講的其實勞基法都沒有說的很清楚,負時數我再說一次,今天勞工如果是因為個人遲到、曠職造成工作時數未達法定標準,但又不想被扣薪的話,這才會有存在的必要,所以院方單方片面認定或調配護理人員的工作時數,其實是違法的喔!再來借時數可以單獨存在,只要雙方有約定好流程及結算時間點的話,個人認為是可行的,但請記住一點,這兩種時數都要勞資雙方透過勞資協商與文件簽署才可以成行,否則最後一定是各說各話,徒生爭議罷了!

四、最好的保護措施為何?

1. 勞資會議協商的紀錄
2. 勞動契約中的約定條款
3. 申請的流程及相關文件
4. 明確的記載雙方的約定

只要一方不按照合約走,即是違約,我常說勞基法過於僵硬的結果就是要勞資雙方各懷鬼胎,現在的這個做法也許是一個非常新的措施,但重點在於…協商合理性遠比合法性來的重要,只要雙方都可以受惠,不但勞工滿意、企業也便於管理,這有什麼不好的呢?明天我會再寫另一個關於借時數的應用實例題,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2 則留言:

  1. 請問也很常見的「彈放」違法嗎?就是一樣今天病人太少,但醫院強迫你休特休,減少出勤人數,也沒有負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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