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 星期五

即時新聞分析:自請離職不是保命符,航空公司二審敗訴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呢?


大家午安啊,我剛看完這一則新聞,其實還蠻驚訝的,但這裡面的做法也的確拿出來與各位討論,自請離職其實在勞動法令中是一個保命符,我們都以為只要員工簽署之後就萬無一失,但在這個判決中,我看到了不同的方向,我拿出幾個細節與各位討論,提醒企業要真的注意,否則以現在的氛圍,我覺得什麼樣的案子都會發生!!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所謂的情節重大,航空公司的懲戒紀錄在哪裡?

所謂的違反規則,犯意還是要考量一下,如果這位趙小姐是中飽私囊的話,這種蓄意的行為也許還可以列入情節重大的考量之中,但就新聞的內容,我只知道是為VIP客戶服務,單就這就論情節重大,其實在力道上是不足夠的,再者因為是兩次,我不清楚航空公司是否有做懲戒的紀錄,就如同我說的『蓄意』是在法院上足以影響法官的判斷,時間、犯錯次數、犯錯內容是情節重大中參考的指標,企業不可不注意。

二、航空公司處理的破綻在什麼地方?

個人覺得在與員工協商離職的過程中,如果會有爭議性的話,我通常會把雙方帶到勞動主管機關來協商,對於爭議性的案件,雖然勞動局會站在勞工的一端,但別忘了…調解會有所謂的會議紀錄,再加上透過第三方的說明,其實某個程度降低雙方的對立性及懷疑,在勞動局協議離職是我過去常用的方法,重點不止是合法性,而是降低這種『事後反悔』的機率,航空公司的法務一定有某個程度的勞基法底子,但針對人性這方面,我想這還是得多學學!

三、手段濫用之禁止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經過長時間的疲勞轟炸,使其放棄主張,這其實是一個對勞工極度不利的方式,說句實在話,我對於勞工事後反悔這種事情是見怪不怪啦,但我必須說,如果企業使用不正當的方法讓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這個判決的確會讓很多企業開始正視如何與員工協議離職的程序和方法,過去簽署自請離職就是保命符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我們都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四、『自請離職』的程序應該要加的步驟:

其實對我來說,所謂的自請離職應該是要『勞工提出申請』才是真正的自請離職,因此我個人對於程序有幾個建議:

. 自請離職必須要由勞工主動提出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事由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面談紀錄
. 最後才是自請離職單

一定要做到公開、透明才會有效的終止契約,我很清楚這會推翻以往各位的認知,但說真的,我是支持法官的判決,勿把員工的錯誤『無限放大』,也請不要把自請離職單『當成救命符』,這個案例某個程度是超過勞基法的範圍,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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